甲方: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就甲方诉XXX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一案,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通过公平、友好充分的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遂达成以下共识: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为甲方办理甲方诉XXX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一案一、二审代理。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委托权限
1.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乙方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进行和解、上诉、牵手法律文书等。
2.代为接收款项和实物。
三、委托代理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判决、调解、甲方擅自撤诉及案外和解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四、费用承担
1.诉讼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费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办案中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甲方预交XXXX元(包干结算)。
3.本案胜诉执行后,乙方按实际收回的款项总额的百分之十二收取甲方代理费用,该款项由乙方在代为收取的执行款项中予以扣除。
五、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任何自行处分的行为,乙方仍按上诉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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