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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就业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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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就业权益保护

教学目的:使学生了解就业协议的内容,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作用,就业协议签订步骤、程序,以及无效协议、就业协议解除等知识,明确签订就业协议应注意的事项,明确在就业中自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懂得保护自身的权益,履行应尽的义务。

重点、难点:就业协议签订的基本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重新签约的规定,毕业生违约造成的不良后果 学时安排: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一、就业协议的作用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协议书内容:

1.毕业生介绍自身情况; 2.表达愿意到用人单位工作; 3.单位同意接收;

4.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

二、就业协议的主要条款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面向全国招生面向全国就业的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使用的协议书,由教育部制订样式,作为示范性文本。就业协议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离校手续。

(四)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中明确,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主要条款

劳动合同的是规定双方当事利和义务的、双方共同达成的有关协议。任何一份劳动合同,都应包含两个基本部分。

一部分是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己规定的条件。这一部分,在不与国家法律

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约定。如生活福利、劳动者担任的职务、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等内容。这部分内容,又可以分为“必要劳动条件”和“补充条件”两种。

必要劳动条件,是欢方自己规定条件中的主要事项,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比如劳动者将要从事何种工作任务、担任何种职务、劳动合同的期限等。 补充条件则是双方自己规定条件中对必要劳动条件的补充。比如单位是否为职工提供住房、住房条件、住房期限;职工是否享受子女入托及其他福利设施;争议解决途径等补充协议事项。

另一部分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不由当事人双方商定,而是按法律、法规执行的条件。又称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含以下七项: (1)工作内容;又称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2)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款充分考虑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有强制性。例如劳动安全与卫生、最低工资标准等问题在劳动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即应无条件执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在就业过程中,很多毕业生对二者的概念模糊不清,有些毕业生有时将两者等同,有时又将两者割裂开来,因而有必要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进行分析、比较,抓住五个不同。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二、劳动合同签定的时间不同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三、劳动合同的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

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统一和鉴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四、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是三方协议。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类型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议。

五、劳动合同的适用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纠纷。

第二节 就业协议签订的基本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签订就业协议的基本程序

接受就业指导 填写《就业推荐表》,准备有关材料 参加“双向选择”活动 在学院、就业处办理有关手续 与用人单位达成录用意向 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提供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原协议 协议书交所在院、系、处盖章 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书交就业处盖章并登记 提出申请 如违约 协议书交用人单位和学校 列入派遣建议方案 派遣

二、签订就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如实完整填写协议书 2.增加补充条款的注意事项 3.户口档案转移要求 4. 慎重签约

(1)签协议前,毕业生一定要全方位地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例如企业的发展趋势、企业招聘的岗位性质、企业的员工培养制度、待遇状况、福利项目等系列内容,不但要掌握资料,更要实地考察。并且还需要重点了解单位的人事状况,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应届毕业生的接收资格。有些毕业生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在选择用人单位时往往被那些招聘单位所罗列的诱人的条件所迷惑,一时头脑发热,也不管这些信息是否真实,甚至连用人单位附加的诸多苛刻条件也满口答应,等到发现事实,头脑冷静下来已为时晚矣。

(2)毕业生在签约时要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毕业生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后,要认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人事调配部门签定意见,署清档案详细转递地址;院系签署意见;交给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签署意见后,协议书生效并到省就业主管部门签证。有的毕业生为省事,要求学校先签署意见,但这样做使学校无法起到监督、公正的作用,最可能受害的将是毕业生本人。

(3)签署协议书时,一定要认真、真实地填写协议书内容。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说明,隐瞒这些情况,会遭到违约处理。 (4)毕业生在签约时也要考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协议具有双向约定的作用,如果有双方需要相互承诺的部分,一定要在协议书或补充协议上加以说明。就业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

(5)毕业生在签约中,一定要注意条款的合理性。我国劳动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等,并以此作为是否录用的决定条件。

(6)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者不得单方面拖延签约周期。毕业生遇到问题面犹豫不决时,最好能够及时咨询高校就业部门负责老师,征求相关的意见和指导。 (7)协议书经三方面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签订后,三方都应严格履行,若有一方提出变更,须征得另两方同意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如果毕业生万不得已要单方面毁约,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风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违约金,方可改派。 (8)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及上级部门、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为保障协议的严肃性,协议书还要对应编号。有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又去联系其它单位,误解了双向选择的真正含义,这种做法是极端错误

的,是极端不负责任的没有信誉的表现,用人单位最讨厌这种言而无信、见异思迁、脚踏两只船的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协议书,而协议书又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随意违约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包括一定的经济制裁。 第三节 就业协议的解除

一、毕业生违约造成的不良后果;

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审查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严格履行协议。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第一,给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带来影响。用人单位人才的招聘是要花成本的,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作了大量的工作,有时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第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管理不严,从而影响学校的声誉。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到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影响同届同专业其他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慎重选择,严格履行协议。

二、《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解约规定

校就业委〔2011〕4号

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文件 签发人:颜事龙

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协议书的管理,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维护学校声誉,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协议书的印发

第一条:协议书由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处(以下简称就业处)统一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或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作、翻印协议书。

第二条:协议书由就业处统一编号后下发到学院(研究生处)。学院(研究生处)按照“一人一套、逐人登记、对号使用”的要求发放给毕业生。

第三条:协议书只发放给无定向或委培单位的毕业生,定向生、委培生、保送研究生、国防生等不予发放。已经和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单位解除定向(委培)协议的毕业生,放弃保送研究生资格的毕业生,由所在学院持相关证明向就业处领取协议书。

第四条:在审定派遣建议方案时,考取研究生和博士后的毕业生,已确定为选调生、选聘生、特岗教师、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其未签约的协议书由所在学院(研究生处)负责收回交就业处。其他未签约毕业生的协议书,由学院和研究生处收齐,经就业处审核后返还给毕业生。

第五条:协议书由毕业生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复制或转让他人,毕业生之间不得互换。

第二章 协议书的签订

第六条: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

第七条:签订协议书的流程:

1.毕业生将本人基本信息据实填写完整;

2.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如需要,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就业主管部门审批盖章或出具批复);

3.学院(研究生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党总支、研究生处)章,并登记备案。

4.就业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列入派遣方案。

第:如用人单位需要学校先在协议书上签章,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将本人基本信息据实填写完整; 2.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

3.学院(研究生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4.就业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九条:协议书需同时签订一式四份。协议书签订后由毕业生、学院(研究生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各留一份。

第三章 协议书的解约

第十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解约;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解约的,承担违约责任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解约手续:

1.原签约单位出具解约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退回协议书;

2.新拟签约单位出具接收函;

3.毕业生填写《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申领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领表》,可从校就业网下载);

4.学院(研究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盖(党总支、研究生处)章;

5.毕业生携带原单位解约函、新单位接收函、学院(研究生处)审批的《申领表》、原协议书(一式四份)到就业处报负责人审批;

6.就业处将违约毕业生登记备案后,发放新协议书。 第十一条:毕业生派遣前,就业处办理解约时间为3月~6月10日的周四下午,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毕业生派遣离校后需办理解约手续的,办理流程按第十条规定执行,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办理。

第十二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协议,未及时到学院(研究生处)及就业处签章,视为已生效协议书。

第十三条:毕业生签约后考取研究生、应征入伍、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选调生、选聘生、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特岗教师等)而不能履约的,必须与用人单位办理解约手续。毕业生出具原签约单位解约函,方予办理调档手续。

第十四条:已签协议的毕业生因延期毕业或结业,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的,毕业生填写《申领表》,经学院(研究生处)审批后,到就业处领取新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学校不办理毕业生第二次解约手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约的,就业处和学院(研究生处)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交涉,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坚持解约的,毕业生凭解约函、学院审核签章的《申领表》,经就业处负责人审批后领取新的协议书。

第四章 协议书的补发、换发

第十六条:毕业生协议书遗失,需要补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填写《申领表》,注明遗失情况、原协议书编号以及本人对承担责任的承诺;

2.学院(研究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党总支、研究生处)章;

3.《申领表》经就业处负责人审批后,在校就业网上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协议书。

第十七条:协议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污损、填错等情况,需要换发的,毕业生填写《申领表》,经所在学院(研究处)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领表》和原协议书(一式四份)交至就业处,换取新的协议书。

第五章 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毕业生在使用协议书时若发生以下行为,将由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1.将自己的协议书借与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协议书的; 2.谎报协议书遗失申请补发的;

3.自行翻印协议书或复印空白协议书并使用的;

4.不按解约程序办理解约,向用人单位或学校无理取闹的; 5.不如实填写协议书的内容,或向用人单位隐瞒实情,骗取用人单位签订或解除协议的;

6.其他给学校声誉或毕业生整体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

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申领表》

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申领表

家庭所在省 姓 名 性别 县(市) 所在学院、专业 原协议书编号 申领理由: 学生本人签名: 学历 联系电话 培养方式 年 月 日 原签约单位意见: 新拟签约单位意见: (可另附原签约单位意见) (可另附新的拟签约单位意见) 原签约单位(签章): 新拟签约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院(研究生处)意见: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处意见: 5月26日印发 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 2011年 (签章): (签名): 年 月 日 年 共印 月 8 份 日 说明:丢失协议书者,“原签约单位意见”、“新拟接收单位意见”栏可不填。申述丢失理由时,需说明本人保证对因协议丢失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等字样。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处 制表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约毕业生权益的保护

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高校的保护。学校对学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不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

(2)毕业生自我保护。毕业生应深入了解目前国学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和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范。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及其接收毕业生后,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益进行自我保护。例如,按照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放了正常的福利待遇;对某些工作岗位的特殊体质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时明确,否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与学生解约;正常的人才流动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人才流动规定,不应受到;报到后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则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等等。

(3)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进行补偿。

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四节 派遣、改派、人事代理 一、派遣方案的制定

二、毕业后改派的程序和相关规定 三、人事代理

毕业生就业有那些权益

(1)获得信息权。包涵三个方面含义:信息公开,所用人的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信息及时,或取的信息就必须是及时有效:信息全面,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

(2)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习就业指导,随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就业指导转而想主动接受市场就业指导,这种市场就业指导可以是有偿的。 (3)被推荐权。包括:如实推荐,及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公正推荐,学校对比喻生推荐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能厚此薄彼: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还应择优录取,用人单位在录取毕业生也该坚持择优标准。

(4)选择权。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自主择业。只有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5)公平待遇权。用人单位在录取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6)违约及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面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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