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7年7月,我国某公司应某英商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50吨,每吨CIP伦敦人民币3850元,即期
装运的要约。英商接到发盘后,没有明示承诺,只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我方将数量增至250吨,价格为每吨CIF伦敦人民币3770元,有效期延至8月15日。英商于8月12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但附加条件“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该承诺时,发现国际市场价格正猛涨,为此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认为,承诺是在有效期^作出的,因而是有效的,坚持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35万元。双方经过多次争执,最后我方承认合同成立而结束。此案中,将我方发盘的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相比较,其差价为30多万元。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答:本案中,英商的观点是成立的,即合同已经按照3770元每吨的报价成立。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要约和承诺,没有特殊规定,合同自承诺时起成立并生效。
7月份,我方发出要约,得到英商的回复,因为涉及到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虽然无具体数额,但构成反要约。我方同意变更合同,再次发盘,属于新要约,且该要约具有期限,属于不可撤销要约。英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接受该盘,虽然提出附加条件,但对货物包装的规定,不属于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英方的承诺实现,合同已经缔结。我方的拒绝成交复电,意味着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属于合同违约。故而应当履行合同,按照后一个要约内容履行合同。
案例:2.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
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问题
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之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Filanto(意大利一家意大利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发出要约购买鞋子,以履行对苏联Raznoexport 的合同。在3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经其签字的备忘录协议,以供原告签字。该备忘录协议包含了价款、付款方式与交付条款,并就争端解决方式规定按照被告和苏联Raznoexport所达成的仲裁方式。但原告并未签署并交还被告。5月份,被告向原告开立一份信用证。8月份,原告签署并交还备忘录协议,并附上一封信,声明它不受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9月份,被告在付款后接收了原告的两批鞋子。随后因鞋子质量问题,被告便拒绝接受原告交付的剩余鞋子。原告因此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此诉讼。但被告抗辩认为此案应在莫斯科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答:1、合同成立
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为签署并返还,即拒绝要约
5月,被告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 8月,原告签署备忘录,为新要约
9月,被告付款并接受鞋子,以履行的方式作出了默示的承诺,合同成立
2、根据8月原告的要约,最终成立的买卖合同不包括仲裁条款,因此合同争议应以诉讼方式解决。
4.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
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适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
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玛丽”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玛丽”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问: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D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C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的损失的风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
答:1,不应赔偿,因为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就是单独海损不赔,即部分损失不赔只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2,不赔偿。因为在海牙规则的约束下,承运人的责任只有适航和管货,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规定了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两种免责制度。台风属于无过错免责的一种情形。
3,损失由买方A公司承担。因为FOB贸易术语是船上交货,即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越过船舷为止,买方的交货义务完成。此时也发生了货物的风险转移,任何货物的风险都由买方承担,因此A承担。
5、合同订立问题 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人请求,报出某初 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
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 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 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对 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最终我方以承认合同已成立而告结束,从而使我方损失 23万元。
答: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荷兰方面对我方公司的实盘附加了包装条件,中方应已外方对承诺附加了实质性修改条件为 由,否认承诺的有效性,主张反要约的构成。而中方对该反要约又未予以承诺,合同因此不能成立。中方由此可解除一切责任,合法地解除合同。但在该案中,由于 中方人员缺乏外贸业务的法律知识,未能抓住要害和关键点。以市场价格变动为由撤回要约的理由缺乏说服力,自然就显得牵强乏力,以致于坐失良机,在争议中完 全处于被动地位,使财产遭受损失。
1908年公约救济措施案例
1、某年5月10日,中国华东地区A进出口公司电报通知美国B贸易公司,以CIF价格术语向美方出口
成品制衣,总价为100万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货款。A公司5月16日收到美方B公司回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5万美元。中国A公司于5月19日电报通知对方并同意其要求,美方B公司于5月20日收到此电报。A公司将货物运至宁波港,交由某省C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6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烧毁。6月15日货物运抵纽约港,但美方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我国某法院。试问:(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2)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3)货物被毁受损,美方B公司能否要求中方A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答案要点
我国和美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我国和美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可以适用《公约》。根据《公约》规定,接受通知必须送到受盘人之后方生效,美方B公司于5月20日收到接受电报,所以,合同于5月20日成立。由于本合同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因此,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 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CIF Colambo价格条件销售泼纹绸,合同价款共计514.50美元。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39.4%,且卖方未 予清理。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均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故当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
2、案件结果本案经双方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的方式,承担交货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也同意按照汇票金额付款。卖方因此在另一批准备向买方装运出口的玩具制品中扣除价金总额中的150美元向买方供货。 3、基本理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正当合法理由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合同违约分为实际 违约和先期违约。实际违约又分为根本性违约和一般违约。对于根本性违约,受损害方有解除合同之权,但对于未构成根本性违约的违约行为,受损害方则无权解除 合同。
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包括: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有三种,即要求买方实际履行,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所涉及的请求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是指卖方交货不符合同规定时,买方提出的要求把合同价金减低,并按新价格计算价款后收取货物的一种救济方法。通过该种救济方法,买方达到了与请求赔偿损失同样的索赔目标。 4、案例分析
本案的卖方虽在产品出口检验时发现大量不合格产品,但未作任何清理即装船出口,且合同中未约定允许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致使卖方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构成违约的卖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值得提倡。通过该种方式不仅补偿了买方因卖方违约遭受之损失,同时,因卖方不必向本国主管机关申请准许赔偿的汇款手续,使今后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不受任何影响。
例、简答题
1.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2、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3、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2、对于商业广告是否为发盘的问题,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如何规定的?
大陆法规定,发盘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视为发盘。英美法的规定与此相反,如有英国的判例认为,向公众作出的商业广告,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以视为发盘。《公约》对此问题持折衷态度:商业广告本身并不是一项发盘,通常只能视为邀请对方提出发盘。但是,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发盘条件,而且登此广告的人明确表示它是作为一项发盘提出来的,则此类广告也可作为一项发盘。
3、为什么明确发盘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明确发盘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1)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
(2)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
4、关于发盘的撤销问题,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别是如何规定的?
英美法认为,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时予
以撤销。大陆法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将发盘撤销。《公约》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
5、什么是接受?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接受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6、什么是逾期接受?对此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如何规定的?
逾期接受: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逾期接受”。
一般逾期接受无效,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但有例外的情况。《公约》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7、关于接受生效的时间,英美法、大陆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别采取 什么原则?
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原则,即接受通知一经投邮或交电报局发出,则立即生效;大陆法系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即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公约》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8、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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