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土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凡在公司厂区外的动土,动土部门应向当地市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2 凡在公司厂区范围内动土,动土部门必须向安全环保部办理动土申请许可证。
2 具体要求
2.1 动土部门在动土前必须先勘察现场,查明地下有无电缆、管线等,切实落实好安全措施,并向电气、土建及安全等部门提出动土申请,并对动土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交底,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
2.2 动土申请单的审批人员,应根据动土内容、地点到现场认真审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补充要求,经检查落实后方可签字。动土许可证应提前一天办理。
2.3 动土施工人员只准在批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得任意扩大动土范围,转移动土部位或擅自变更动土内容。如施工需要扩大范围,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2.4 夜间、节假日期间一般不办理动土许可证。如遇到特殊情况,应由公司值班负责人审查批准后进行。
2.5 管辖部门对动土现场要加强巡查,对于险情重大的动土现场,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2.6 动土时,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严禁他人随意敲击或摆弄。
2.7 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加以保护,搬移电缆和悬挂电缆接头时必须停电,经验电无误后方可进行。
2.8 动土后,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加设围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示警。
2.9 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动土申请许可证。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齐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行为,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动土。 2.10 土方施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2.10.1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来挖土。
2.10.2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一定的坡度,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0.8米,堆土高度
不能大于0.5米。
2.10.3使用机械挖土,挖土机围转半径范围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和人员活动。 2.10.4雨季或土质松软时,必须设有足够强度的固壁支撑。 3 附则
3.1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2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部归口。 3.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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