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科医生的处方权由院长登记备案,并将签字留洋。 2、 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生更改后配发。
3、 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国家有关品管理的
规定办理。
4、 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
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生修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5、 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单位名称、处方编号、年、月、
日、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生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6、 处方一般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
有涂改医生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7、 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在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
区卫生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生须在计量旁边加签字方可调配。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
8、 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数量单位以
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9、 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后由院长批准销毁。
大豆铺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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