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具有两方面要素,须同时满足这两方面要素才能构成法定判离的情形: 1、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2、分居期限满两年。 (二)分居的构成要素: a.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废止,双方完全分开生活; b.主观上一方或双方具有分居的意愿。 注意:双方分屋不分房不构成分居,一方或双方因工作或其他客观原因分居两地亦不构成法定判离意义上的分居。 实践中,双方可以签署分居协议并实际履行,以证明分居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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