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建设部核准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同时具有钢结构一级,地基基础、建筑装饰、起重设备安装、环境保护、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铁岭兴隆百货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5日在铁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包括卷烟、雪茄烟零售、音像制品零售、图书零售等。
3、江苏易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06月24日在常州国家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产业投资、实业投资、等。
4、赤子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赤子城,是专注于全球化市场的移动互联网入口公司。
1、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于2006年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经营范围、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
2、证监会。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
3、商务部。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的设立审批、对外投资审批、投资限制、投资备案、资金使用情况、投资管理人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
4、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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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落地
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终于揭开面纱,通往外高桥沿线干道的“外高桥保税区”的指路牌也已“变脸”成“自贸试验区”的牌子。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自贸区的设立,被称之为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
开放六领域,促进服务贸易
1980年“深圳特区”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开始。而今30年已过,中国的改革进入深水区与攻坚期,承载着众多责任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近日被批准成立。7月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深化改革的号角再次吹响。
9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根据方案,上海自贸区将扩大服务业开放。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六大领域扩大开放,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方案》明确了试验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措施。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二是扩大投资领域开放。选择金融、航运、商贸、文化等服务领域扩大开放。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三是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四是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五是完善法制保障。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与WTO主要着眼于货物贸易不同,“扩大服务业开放、促进服务贸易”是自贸试验区的重要任务。方案明确提出,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三大时代背景
“选择上海试点是考虑到开放基础、区位优势等原因,”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参加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仪式期间表示。。目前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力图通过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TI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协议)和PSA(诸(多)边服务业协议)形成新一代高规格的全球贸易和服务规则,来取代WTO。第二个背景是中国自身的改革需求。第三个背景是人民币国际化。从2009年起步的人民币跨境使用,似乎规模已经不小,但多数都是因为贸易需求释放的人民币,在全球货币总量中比例依然很小。
在谈及上海自贸试验区同国内其他各类保税区的差异时,海通证券研究员涂力磊认为主要归结为三点:一是监管理念,从货物管理转变为企业管理;二是贸易的开放度,实行与国际接轨的多元贸易模式;三是政策的开放度,主要体现在投资管理和外汇政策。其中,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的特殊监管制度,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一线是指境外和区内之间的关系,货物在区内可自由出入境;二线指的是区内和境内之间的关系,货物从自由贸易区出入境内非自由贸易区要征收相应的税收。
其次,上海自贸区将突破现有的条框,更强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举例而言,尽管此前的外高桥保税区具备了国际上自由贸易园区的部分功能,但面对企业需求和经济发展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上海自贸区在相关制度方面的突破和创新,则有利于跨国公司内部的全球调拨,同时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在区内注册开业。具体措施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以及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先行先试等。
上海自贸区肩负四项重大使命
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已被理论界普遍认可。面积达28.78平方公里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不仅是国内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更是后WTO时代应对美国主导下的全球自由贸易新格局的重大举措,也是调整国内经济贸易结构、促进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先行试验区。专家也将其视为与1979年建立深圳特区、2001年加入WTO同等级别的重大改革举措。因此,上海自贸区的成立肩负了重大使命。
一是贸易自由化:即没有海关监管、查禁、关税干预下的货物自由进口、制造和再出口。上海要做贸易中心,尽管有航运的优势,但是比不过舟山和宁波,所以上海的目的不是做集装箱吞吐量最大的港口,而是做转口贸易和离岸贸易(伦敦不过就是几百万标箱)。这里面最核心部件有两个,一是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包括资金、运营和营销),另一个就是构架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二是投资的自由化: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非禁即入,除了负面清单规定不能干的,其他都可以干。这特别针对的是服务业——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社会服务、文化服务,六大领域全部开放。实践证明,不管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凡是对外开放比较彻底、积极参与全球资源竞合的领域,都会发展较好、竞争力变强。因此自贸区内投资大部分会实行备案制,取消外资持股比例或经营范围等诸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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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入股三元股份
2月7日,三元股份(600429.SH)封在涨停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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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英才》记者查阅资料显示,上海平闰投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上海复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平闰投资100%的权益。而上海复星创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GP为复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闰投资与创泓基金均属于复星国际的附属公司。
根据披露,发行对象拟以现金认购并已经与三元股份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其中:首农集团认购数量为306,278,713股,平闰投资认购数量为249,617,151股,复星创泓认购数量为56,661,562股,认购数量合计为612,557,426股。
复星国际两家附属公司共计认购三元股份约3.06亿股A股,按照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6.53元/股的非公开发行价格计算,涉及总额约20亿元。
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北京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持有三元股份21.82%的股份,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首农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5.79%的股份,直接和间接控制三元股份57.61%的股份,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而平闰投资与创泓基金共持有三元扩大后股本20.45%,复星国际间接成为三元股份的第三大股东。
对于此次非公开发行,三元股份表示,将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公司继续保持并打造全产业链乳制品生产经营模式,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发挥品牌优势、整合行业资源,完成由区域性都市型企业向全国性企业的战略转变,进而提升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
而对于新引入的两家投资机构,业内认为,三元股份在内部激励和外部市场营销上一直存在短板,复星入股有可能改变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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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试水国企改制
前段时间绿地集团增资扩股项目中5家机构成为绿地新股东。在这5家入选机构中,除了大名鼎鼎的鼎晖投资、平安投资外,还有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机构――宁波汇盛聚智投资合伙企业。
相关资料显示,这家出资22.5亿元参与绿地改制的企业背后正是汇添富基金,通过此举,汇添富成为业内首家参与国企改制、首家推出PRE-IPO项目的公司。
1、PE
PE是Private Equity的英文缩写,即股权投资,在我国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是有别于Venture Capital(简称“VC”)即风险投资的一种投资形式,是各类经济组织通过私募的形式对非上市实体进行投资,将来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收购等方式进行投资退出的权益性资本投资。
2、非货币性资产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PE企业属于金融服务业,在“营改增”以前是不缴纳增值税的,因此“营改增”之初,许多PE企业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的。“营改增”以后,国家陆续了一系列规范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方面的政策法规,对PE企业的增值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二、分析的背景及目的
1、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和扩大,PE企业作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主体,这几年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产融结合”已成为业界发展的共识,PE企?I业务遍地开花,投资规模、出资形式、退出渠道出现了多样化发展的趋势。企业在投资决策时,既要考虑投资的稳健和安全,更要考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别是“营改增”以后,PE企业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税收影响就成为企业投资决策时不容忽视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集团化运作下,为了减少投资风险,提高集团整体的运营效益,既要考虑发挥PE企业专业化投资主体优势,也要考虑PE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外投资时在税率、计税基础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以评估这些差异对企业集团整体的影响。
2、目的
传统的PE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有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在“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以后缴纳增值税。除增值税外,PE企业其他税费的纳税义务在“营改增”前后变化不大。因此本文仅就PE企业“营改增”后在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时增值税的税收影响进行分析和探讨。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讲述了PE及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并对“营改增”后PE企业的纳税变化进行了概括。第二部分分析的背景及目的,主要讲述了“营改增”对PE企业的纳税变化以及本文分析的主要内容和目的。第三部分理论分析,主要对“营改增”后PE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时的增值税影响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实力论证,对A公司分别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以专用设备对外出资转让的财务核算和纳税影响进行了对比分析,论证了“营改增”PE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益之处。第五部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了“营改增”后PE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面临的问题及可以采取的对策。第六部分结论,阐述了“营改增”后PE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理论分析
“营改增”以前,PE企业日常经营很少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营改增”后一般都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行税额,在日常核算时对企业的经营损益和现金流就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在集团化运作下,如果PE企业以非货币性淄川出资,就会面临下述问题的选择:
1、如果PE企业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以外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评估增值额小于应缴税额时,就会因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产生现金流出,也会因资产计价问题形成账面损失。
2、如果PE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不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发生上述业务时,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投资行为和外购行为间隔时间小于12个月的话就不需要重新评估,既可以避免因缴纳增值税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同时也不会出现因资产计价问题而造成的账面损失。
四、实例论证
X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铁路信号供应商,其经营范围为光电测试与制造、通讯传输、酒店服务等。公司技术部门与J大学经过长期合作,研发成功x系列数字面板表,该产品广泛应用于光电显示、航空航天等领域,市场前景广阔。J大学就此技术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双方各占50%。由于X公司生产能力有限,很难完全消化这部分业务,因此决定成立专业的数字面板表制造公司。根据初步测算,新公司预计两年内可实现“新三板”上市。A公司为X公司直属的股权投资企业(PE),主要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201x年3月,X公司与J大学签订合作意向,由A公司与J大学研究所联合组建D公司。其中A公司以专利技术、专用设备和货币出资。该项专用设备评估价值4000万元。D公司注册成立后半年内,X公司将该项专用设备通过A公司注入D公司。A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以万元为单位):
1、A公司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A公司收到X公司转入专用设备
1.借:固定资产 2000
2.贷:相关会计科目 2000
? A公司向D公司投资转出专用设备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
营业外支出 58.25
贷:固定资产 2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58.25
这种情况下,A公司不但要缴纳58.25万元的增值税,而且会产生账面损失58.25万元。
2、A公司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A公司收到X公司转入专用设备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不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也不会因资产计价问题产生账面损失。
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存在的问题
一旦PE企业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就会由原来的3%变为相应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11%、13%、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在PE企业开展的现有业务中,股权投资业务及非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因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而不缴纳增值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根据上述分析因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影响甚微;只有固定收益类项目如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贷款投资等因税率变动而影响较大。
2、采取的对策
(1)准确测算评估增值率,减少投资决策中的税收支出。一般来说,在税率为17%的情况下,只要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率(转让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与计税基础的比率)低于17.13%;在税率为6%时,评估增值率低于48.54%时;在税率为11%时,评估增值率低于26.48%时,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方面都是有利的。一般情况下,PE企业如果以外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的话,由于持有时间较短(一般短于12个月),因此很难出现评估增值率倍增的现象。。
(2)准确研判市场走向,合理配置业务权重。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金融服务业非固定收益?业务不缴纳增值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今后我国金融市场中非固定收益类的业务成为行业发展的主流,固定收益类业务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少。因此,PE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税负将会明显降低。PE企业在投资决策时,既要有效地管理各类业务,准确预测市场趋势、合理搭配非税业务和应税业务种类,也要充分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税、计价方面的政策和规定,以达到有效规避和降低企业税收支出的目的。
(3)组建专业团队,研究分析财税政策。在目前情况下,建立一支高效、专业的财税政策研究团队,对于PE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这些人可以由企业内部风控、财务、内审部门的人员兼任。这样以来,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能做到得心应手,既可以运用最新的政策法规,减少税收影响,同时也可以做到有效稽核,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率和效果。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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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条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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