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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与诉讼文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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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起诉和受理文书: (1)公民 起诉状 。 (2)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状。 (3) 立案 审批表。 (4)不予受理裁定书。 (5)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6) 驳回起诉裁定书 。 2、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 (1)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公告。 (2)对公民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4)被诉公民应诉通知书。 (5)法人、其他组织应诉通知书。 3、 管辖 文书: (1)诉讼管辖协议书。 (2) 管辖权异议 书。 (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 (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 律师 等在解决 诉讼 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机关(含机关)、、、监狱或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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