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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书?

来源:抵帆知识网

人民是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必要时可与机关合作执行。执行没收财产时适用民事执行中的交付措施。若判决没收的特定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无需继续执行,应作为执行终结处理。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时,应保留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家属的财产。

法律分析

没收财产执行机关是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机关执行。人民执行没收财产时适用民事执行中的交付措施,判决没收的特定物遭到不能抗拒的灾害灭失后,不需要继续执行,应作为执行终结处理。

法律依据:没收财产执行机关是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机关执行。人民执行没收财产时适用民事执行中的交付措施,判决没收的特定物遭到不能抗拒的灾害灭失后,不需要继续执行,应作为执行终结处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适用,都由人民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拓展延伸

如何保护个人财产免受没收执行的影响?

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免受没收执行的影响,有以下几个关键步骤。首先,确保合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其次,及时了解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措施,例如通过合理的财产规划、合同签订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式,确保财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此外,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详细记录财产信息、及时缴纳税款以及合理的资产配置等,以提高财产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此外,与专业律师合作,咨询法律意见,了解个人财产保护的最新法律动态,并及时调整个人财产管理策略。最后,保持谨慎和警惕,定期审查财产状况,防范潜在的风险,避免个人财产受到没收执行的影响。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运用,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财产免受没收执行的影响。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没收财产执行机关是人民,必要时可会同机关执行。在执行没收财产时,适用民事执行中的交付措施。如果判决没收的特定物遭到无法抗拒的灾害灭失,无需继续执行,应作为执行终结处理。为保护个人财产免受没收执行的影响,建议合法合规、了解法律保护措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与专业律师合作并保持谨慎和警惕。通过综合运用以上措施,可更好地保护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

人民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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