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效力是合同订立的前提。承诺的生效导致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承诺归于消灭。明示的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默示的承诺于推定行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一、要约如何撤回
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撤回要约的时间点:要约需要在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撤回,撤回的对象仅限于尚未生效的要约。要约的撤销与撤回会出现混淆的情况。二者的区别在于,撤销的对象以及撤销的时间不同于撤回的对象和时间。撤销的对象在于已生效但未得到承诺的要约。因此,撤销的时间点应该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撤销。
二、要约有哪些基本要件
要约的基本要件有:1、要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的内容要具体确定;3、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的有效期怎么确定
要约的有效期的确定有: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或者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
4、要约被拒绝或者被依法撤销的,要约失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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