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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费缴纳规定

来源:抵帆知识网

交纳团费数额的具体规定如下:

(1)凡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每月按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①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其交纳标准为月工资收入总额的0.5%;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以上者,其交纳标准为月工资收入总额的1%;

②增加工资后,应从增加工资当月起,根据增加工资后的实际工资总额比例交纳团费;

③乡镇企业中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外商投资、中外合资等企业中的,其团费交纳标准按(1)的要求执行;

④临时工、协议工,在有固定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农民中的,每月交纳团费1角,乡镇企业中无固定收入的,按此规定交纳团费。

(3)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按每月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交纳团费,交纳的比例与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相同。

(4)学生(包括无工资收入的研究生)每月交纳团费的数额为2角。

(5)其他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每月交纳团费1角。

(6)无力交纳团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通过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7)受留团查看处分的,在查看期间仍应按团章规定交纳团费。

(8)保留团籍的,自取得预备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以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者不限。

(9)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中国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 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 (税后)为计算基数, 分档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 (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职务) 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各收入档次的每月交纳的团费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 在2000元以下 (不含2000元) 者, 交纳3元; 2000 元以上(含2000 元) 者, 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 (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 工资收入为5000 元— 99元者, 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五条农民每月交纳团费0.2 元—1 元, 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下岗失业的、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 经团支部研究, 报上一 级团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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