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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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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裁判与仲裁的区别:

(一)形式不同: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除了以书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头作出。

(二)适用的范围与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裁决是适用解决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争议的手段,仲裁是解决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项的手段。

(三)作出的主体有所不同。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仲裁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情形。

(四)确定性不同,裁决是终局性、是不可更改的;仲裁则可能是不确定的,是可以更改的。

(五)监督机制不一样。裁决,实行是审判监督。有可能被人民裁定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是属于外部的监督机制;对仲裁的监督可能是仲裁机构的权力机关或其日常办事机构,是仲裁机构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是自律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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