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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抵帆知识网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4)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

(5)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等等。

2、扰乱公共秩序的方法很多,主要有:

(1)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其正常行驶的;

(2)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4)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5)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6)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7)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8)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9)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等等。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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