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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在异地能办理吗

来源:抵帆知识网

在异地可以办理护照,但是要符合护照办理的规定。以成都为例,非本地户籍的人想要在当地办理护照需要是驻蓉现役军人、外省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或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户口居民。以下是具体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一)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

(三)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办理材料:

1、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4、省级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5、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6、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提交1、2、3、4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7、现役军人除其提交第1、2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8、换发普通护照的除提交1、2、3、4项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9、补发普通护照的除提交1、2、3、4项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情况说明;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还需提交损毁的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10、申请普通护照加注需提交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有效普通护照、居民身份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加注,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委托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四、办理时限与费用:

居民在户籍地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跨省异地申请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为20日。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时限内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因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省级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需要立即出国出境的。对具备上述加急事由的,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总之,异地是能够办理护照的,当事人需要带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等材料,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办护照的流程办理护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九条 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并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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