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信息公开的申请
原则上,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首先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省级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地方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1、《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村民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信息,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同时,征地批文等文件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2、《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由于征地行为涉及各级部门,征地过程中的文件分别由不同层级的部门制作,如果完全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不利于和不方便群众获得信息。因此,基于便民的考虑,往往适用就近原则,申请人也可以向保存此类信息的部门提出申请。
二、集体土地信息公开申请的缘由
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行为的重要依据。通过信息公开,不仅可以促进的依法执政,也使得公民在面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找到了一个维权的途径。行政复议,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三、信息公开的申请注意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要真实、准确。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要明确、具体,例如规划图可分土地规划图、建设规划图、林业规划图等。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就不能确定向那个部门申请。所需信息的的用途要写清楚,以保证所申请信息用于正当用途,而非非法用途。
另外申请人要仔细阅读《条例》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以下十项信息。
1、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2、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3、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5、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6、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7、与行政机关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8、需要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9、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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