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娇(化名)怀孕后因工作处在上升期,背着志明(化名)私自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而志明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志明认为春娇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起诉到要求损害赔偿。此案件一出,引起广大网友热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因为夫妻双方有平等的生育权,对于春娇私自流产的行为导致志明生育权无法实现;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志明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为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志明不得强迫春娇违背意愿进行生育。那么,我们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处理呢?(图片来源于网络)
其实啊,在如今男女平等的社会中,生育权并不仅仅是女方独有,男方也有生育权;对于志明来说,这是一个沉痛的打击,想维护自己的生育权无可厚非;但对于志明的做法我却是不大认可的;因为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孩子是夫妻双方爱情的结晶;夫妻双方都有生育权,但一方的生育权不能对抗另外一方;妻子不想生育,丈夫并不能强迫妻子进行生育。在我看来,夫妻双方应该在婚前就是否生育问题进行交流,双方在生育问题上达成观念一致,才能更好地喜结连理。虽然说妻子可以擅自中止妊娠,但是为了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中止妊娠前应该更多的征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否则,丈夫是很难接受这样的结果的,夫妻关系也会出现裂痕。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中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故妻子单方面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第二种意见是比较适当的。法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现行有效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未生效实施时间: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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