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在寄养家庭中的成年孤儿,其家庭有收养意向的,应当书面申请,符合规定的,由市儿童福利院协助办理有关收养手续。
二、在寄养家庭中不能生活的成年孤儿,可以按照青政文件要求继续在家庭中寄养,寄养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寄养,市儿童福利院按规定办理再寄养或入社会福利院的有关手续。
三、继续上学(中专以上学校)的成年孤儿,由市儿童福利院继续负担其学习及生活费用,毕业后按照青政文件要求给予安排住房、就业,并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000元。
四、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走向社会的成年孤儿,由市儿童福利院按照青政文件要求给予安排住房、就业,并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000元。
五、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能走向社会的成年孤儿,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到福利机构中的工疗中心工作。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县、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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