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
用人单位及市、区县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fix.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