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二、夫妻遗产的处理:
在夫妻一方去世时,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才是遗产。去世一方的一半财产份额为遗产,在世一方的一半份额归在世一方自己,且按法定继承规定,在世一方还要参与去世一方的遗产分割。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孩子的判决
一、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判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等。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五)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二、房屋继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二、夫妻遗产的处理:
在夫妻一方去世时,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才是遗产。去世一方的一半财产份额为遗产,在世一方的一半份额归在世一方自己,且按法定继承规定,在世一方还要参与去世一方的遗产分割。
离婚诉讼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fix.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