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临时工工资的账务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则企业应按照“工资薪金”进行财税处理,以销售部门临时工人员为例,做如下分录:
(1)计提工资时:
借:销售费用—工资
销售费用—社会保险费(公司承担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2)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员工承担部分)
(3)缴纳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公司承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员工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4)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如果临时工与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企业应按照“劳务报酬”进行财税处理。以销售部门临时工人员为例,做如下分录:
(1)支付劳务费时:
借:销售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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