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2、有关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的身份关系的案件。3、有关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案件。4、有关被监禁的人的案件。5、有关追索赡养费的被告不在同一个管辖区域的案件。6、有关非军人提起对军人的离婚诉讼案件。7、夫妻分居一年以上,其中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8、夫妻都为中国公民但均在国外且没有定居时的离婚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十一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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