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僵局和欺压行为,公司僵局一般是指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激烈冲突或纠纷,不愿妥协和僵局,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有效召集,或即使可以召集也因为任何一方的提议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不能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不能正常运行甚至瘫痪;欺压行为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压制的方式行事,导致公司财产管理或处置明显失误,危及公司存在;
2、提起诉讼的股东已经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其他救济手段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公司的僵局或压力行为。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用尽公司内部自力更生的救济,但仍不能解决僵局或压力问题,可以选择诉讼手段。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当向法院提交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者协商不成的证据。原告应持有公司全体股东的表决权10%上述股东可以是股东,也可以由多个股东持有10%,以起诉之日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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