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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故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的处罚标准?

来源:抵帆知识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的行为。新刑法对故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的规定处罚。

一、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的行为。首先,要有提供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在科研、设计、勘察、测量、建设、施工、制造、修筑、修理、验收、采购、销售以及到使用全过程中某一环节出于故意而导致了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交付使用。既可以是有偿的,如被征购,又可以是无偿的,如被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响巷罪成立。其次,所提供的必须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所谓不合格,是指所提供的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产、制造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提供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包括外形、内部结构、坚固耐用程度等不符合各项技术、数量指标。最后,必须是向武装提供。虽有提供行为但不是提供给武装,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武装,是指中国人民、武装、预备役以及民兵组织。

对于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的,不要求必然引起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一行为,即构成犯罪。

二、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区别是什么?

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国防安全的结果,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防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后罪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与此同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用途在于对敌作战,保卫,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被提供给武装,轻者造成人身伤亡,重者危及国防利益。

3、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以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必要;而后者则没有这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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