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与开除的区别:
1、类别、审批时效不同。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
2、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违纪辞退则适用于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他们所犯错误程序既够不上开除;
3、实施程序不同。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违纪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属于被辞退的情形: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公务员无论被单位辞退或开除都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再存在与单位、与其他公务员之间的公务关系,不再履行公务员职责,同时也不再享有公务员的各项权利。从这个角度讲,辞退公务员与开除公务员没有什么区别。但实际上二者是有区别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公务员管理手段。
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辞退不属政纪处分,而开除则属政纪处分的一种,而且是政纪处分中最重的一种;
2、辞退与开除所依据的法定条件不同;
3、开除公务员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而辞退公务员则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开除与除名、辞退的区别为:除名是对旷工的职员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措施;开除是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处分;违纪辞退辞退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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