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律高职教育;现状;问题;解决途径
法律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法学教育的一个类型,自上世纪90年代末开办以来,担负着培养中小企业、社区、乡镇、法律服务所、基层司法所等基层法律服务岗位人才与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岗位的法律辅助人才的使命。十余年来,共培养了近70万法律高职人才,为我国社会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
一、我国法律高职教育的现状
我国法律高职教育发展至今,历经了艰难起步、稳步推进、蓬勃发展和步履维艰四个阶段,由于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要求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只有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允许大专学历)、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辅助人员分类用人制度未全面推广、国家现行高职教育的部分要求与法律高职教育不相适应等原因,致使现在法律高职教育招生规模逐年萎缩,自2005年以来,招生数量和在校生数量逐渐减少。
麦可思研究院的研究成果中显示,高职法律大类专业2007届-2009届连续三届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位于高职专业大类的末位,2009届高职法律大类就业率仅为73.2%,2010届毕业生就业率为80.8%,位居高职高专就业率倒数第二位;法律文秘专业、法律事务专业2010-2011连续两年位列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红牌”专业。2009届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平均月薪为1636元,低于全国平均月薪(10元),处于倒数第二位。2010届高职高专对口率最低的为法律大类,仅为33%。就业率、薪酬水平、离职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生源质量,造成了恶性循环,使法律高职教育进入了步履维艰、规模萎缩的艰难境地。法律高职教育进入了严冬期,面临着艰难的抉择。
2010年9月,全国高职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鼓励各级地方和行业企业,合作共建高等职业院校,发挥各自在产业规划、经费筹措、先进技术应用、兼职教师聘任、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吸纳学生就业等方面的优势,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困境中艰难前行的法律高职教育指明了方向。
二、法律高职教育校行(企)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传统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影响校行(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在传统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引导下,多数法律高职教育还沿袭着本科压缩式或中专升格式的人才培养模式。而对于现代高职教育思想、教育理论的学习和认识远未到位,对校企合作教育的基本问题在理论上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校企合作教育的基本内容、主要工作、基本途径与有效形式、校企双方的职责、评价标准乃至有关其它方面的法规等等,目前都不够明确。同时,多数法律高职院校开展的校行(企)合作实践,大都停留在经验层面上,远没有形成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没有形成可资借鉴的校企合作模式,缺乏典型案例和高质量培养成果的引领。
(二)实习与就业不能对接,影响校行(企)合作的深度
法律高职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实习时,与工科专业学生进入企业实习不同。在企业实习,表现优秀的实习学生可以直接双向选择进入企业和工厂就业,其实习与就业具有较强的对接性,企业因为有需求,也愿意对实习学生进行培养。而法律高职学生因为职业准入制度的,无法完成实习与就业的对接,因此法律实务部门对实习学生的培养积极性不高,实习质量也不容乐观,直接影响了校行(企)合作的深度。
(三)法律实务部门工作具有特殊性,影响了校行(企)合作效果
公、检、法、司等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的性、保密性,致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不能接触核心内容,可参与的工作受到一定的;同时,其工作的纪律性和保密性直接影响了合作开发教材、合作开发课程等一系列合作项目的开展;再者,法律实务部门难以像企业和工厂一样接受大规模学生的顶岗实习,只能零星的接收实习学生,给学校实践教学活动的安排造成一定的困难,直接影响了校行(企)合作效果。
(四)人员互兼互聘受到,影响了师资队伍建设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此规定使法律高职院校难以长期聘请行业专家(如法官、检察官等)做兼职教师,更谈不上打造专兼结合的教师团队,直接影响了师资队伍建设。
(五)法律规定和司法的特殊性影响了校行(企)深度融合
《》第126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规定了回避制度。法律规定和司法的特殊性,导致了法律实务部门与法律高职之间存在隔离带,无法形成利益共同体,不能完成无缝对接。影响了法律高职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的校行深度融合。
三、解决途径
(一)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合作态度
强化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对高职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切实转变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开展法律高职教育校行(企)合作专题研讨会,深入领会校行(企)合作、工学结合和产学合作等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和形式,明确高职教育和法律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端正与行业、企业合作的态度,真正将校行(企)合作纳入人才培养过程之中。
(二)创新合作育人机制,增强办学活力
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0-2015年)中明确指出,高职教育的发展要以校企合作机制创新为重点,增强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活力和综合竞争力,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地方与行业企业共建高职院校新模式。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高职院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健全校企合作、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在高职教育发展中的主导作用,通过财政投入、税收等,调动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办学的积极性,建立起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合作机制,实现互利共赢。
(三)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增强合作吸引力
法律高职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深度不够,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高职教育的吸引力不够,双方合作存在不平等性,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渠道较宽,既可选择高职,又可选择本科,甚至是研究生。因此要增强合作吸引力,必须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依托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等校内实训基地,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二是充分发挥教师的法律人才学术优势,积极参与执法检查、工作督导、案件评查、联合接访、立证、要案研析、法制宣讲、对外交流等工作。三是提高学生的社会服务能力,强化法律服务技能,如速录技能、卷宗整理技能等,使学生在法律实务部门“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
(四)广泛寻求支持,开展订单培养
以优化环境作为法律高职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广泛寻求教育主管部门和举办方的支持,充分运用法规、、项目、标准、评估、资源配置等手段,引导和调动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力量共同支持高职教育发展。。再如北京职业学院依托行业办学优势,开办的官专业采取订单培养方式,毕业生在北京市系统、系统担任员,部分毕业生还可到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律顾问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以上案例对法律高职教育的发展均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五)准确定位专业核心能力和培养目标,拓宽合作渠道
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推行校企共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高等职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但其核心能力均是在法律素养与法律思维养成的基础上,加入相关专业的技能,这些均需明确为专业培养目标,而培养目标准确定位后,就要构建校行(企)共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即确定校行(企)合作的途径、形式和渠道,将其内化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计划)之中,并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教学活动完成人才培养工作。
改革和创新无止境,校行(企)合作模式多样化,法律高职教育要生存、发展和壮大,就必须立足社会需求,不断调整、完善、创新和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走出一条符合法律高职教育特色的校行(企)合作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金川,郑艳.高职法律教育的困境与出路[J].职教通讯,2007(9).
[2]张卫华,许海波.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职学结合的办学机制、培养途径研究[J].论丛,2004(5).
[3]刘湘岳,卫峰,刘斌.对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反思[J].中国经贸导刊,2010(1).
[4]张澍.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理性思考[J].吉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
【关键词】初中思想品德课;法治素养;法律知识;教学策略
素养是指通过自学和接受教育后形成的解决问题的素质与能力,其中最关键、最必要、居于核心地位的素养被称为“核心素养”,它是知识、能力、态度或价值观等方面的融合。法治素养,顾名思义,是指一个人形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素质与能力,具体包含有三方面因素:一是法律知识;二是法律意识;三是法律信仰。。2016年9月,人教版七年级教材《思想品德》教材更改为《道德与法治》,从中可见,培养学生的法治素养是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的一项根本任务和重要目标。
法治素养根植于法律知识,没有了法律知识,所谓的法治素养将荡然无存。而在整个初中教育阶段,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主阵地在课堂,关键靠教师,主体是学生。在教学中只有让学生掌握了法律知识,知道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才能引导学生自身的行为,并经过理解、认同、内化成为自身法律素养。。
初中学生处于从幼稚到成熟的过渡期,而初中《思想品德》教科书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比较零散。。内容的选择要与初中生这一阶段的成长认知规律相适应,坚持规则教育、习惯养成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充分注意学生的兴趣、情感、需要和能力,不仅使他们“好学”,而且使他们“乐学”,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为了让学生牢固地掌握法律的相关知识,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需要细致地对每一册的法律知识进行归纳整理,清晰法律知识的脉络。。
思想品德课堂的主体是学生,教师在课堂中扮演的角色是组织者、引导者和促进者,教师应该积极倡导和践行“为学而教”的教学策略。。
例如学习人教版七年级下册《法不可违》的内容,教学时可采用案例教学法和对比研究法,通过呈现不同的教学案例,让学生在讨论、交流和对比中,分析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犯罪和一般违法的区别,加深学生理解犯罪的特征,进而更好地理解法律关于犯罪和一般违法方面的知识。展示的案例如下:
材料一:2014年3月歌手李代沫因容留他人吸食,被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问:为什么同样是吸食,处罚却不一样?两者有什么区别?
法律知识的运用是对法律知识掌握的深化和延续。《课标(2011年版)》在教学建议第一条明确指出,教学应准确把握课程的综合性,以学生健康成长需要处理的主要关系为线索,应准确把握思想品德课程的德育性,避免概念化、孤立化地传授和记诵知识,努力使知识的学习服务于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课堂巩固环节,设计的练习题组要有针对性、有高价值,并具备生活化的特点。
例如在巩固犯罪的含义及基本特征的法律知识教学中,可以设计这样的材料题:丁某中学时无心学习,沉迷于上网,经常旷课逃学,屡教不改。为了去网吧上网,花完了零用钱就偷家里的钱,后来发展到偷别人的手机和学校的电脑零部件去卖。他结识了一些网上损友,在他们的影响下抽烟喝酒,还染上了毒瘾。后因缺钱持刀抢劫,造成受害人重伤,丁某被判刑入狱。问:丁某的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判断依据是什么?
这样设计习题,不仅有助于学生在分析材料过程中,运用法律知识解答问题,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犯罪的概念,^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而且还可以通过案例告诫学生要珍惜学习,遵守法纪,较好地起到知识学习服务于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的作用。
综上所述,以法治素养为价值追求的初中法律知识的教学,需要遵循教与学的规律,方能事半功倍,富有成效。一方面要遵循教育教学的一般性原则,围绕初中思想品德课的学科特点,以“三维目标”导向高效课堂,引领学生在课堂学习与生活实践中,知识、能力及情感态度价值观均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遵循学生知识习得的规律,围绕学生知识形成的过程,从知识的理解、知识的巩固和知识的运用三个层面开展有效的学习活动,让学生感受法律知识、生成法律知识,并不断内化成积极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参考文献】
一、目前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人才培养模式不够科学合理我国在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注重对学生的理论培养,偏向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对薄弱,推崇演绎的思维推理方式。这致使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脱节,学生在处理具体的案例时,无法将理论具体地应用到案例中。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一直延续着精英化的培养理念,对于很多院校来说,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是向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高校输送高端法律人才。长期以来,这样的培养模式被运用于不同层次的教育,不管是博士、硕士还是本科、高职高专等都是一样的。对于高职法律教育来说,最多也就是调整为培养略低于本科层次的理论性人才,而不是培养实践能力强的基层法律人才。
(二)教学方式及方法相对传统陈旧大多数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教学方式和方法依然比较传统陈旧。首先在课堂教学方式上依旧是教师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是被教授的对象,学生和老师之间无法形成互动;其次在教学方法上教师侧重讲解理论与法规条文,缺乏实际的操作技巧,教与学都枯燥无味,使学生对学习失去兴趣,培养出来的学生没有思考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就形成了这样的结果:学生成了复印机,只会去复述教师的观点和内容,而无法形成自己的观点,没有思考能力,在提问或者考试时,不去思考他们认为正确的答案,缺乏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一旦走向工作岗位,便会发现所面对的实际问题和具体工作与课堂上的纯理论还有很大的差距,因而往往不知所措、无所适从,无法较快地适应社会。
(三)教材缺乏专门的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材还是比较缺乏的,所以高职院校选用的教材比较庞杂。近几年专业教材虽然多了一些,但是所占的数量依然很少,尤其是专业主干课程,并且教材质量方面也不尽人意。有的高职法律课程没有国家规划教材或者行业统编教材,仍然是借用普通本科法学教材,但是本科教材理论程度比较深,学生接受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不注重实用性和技能性,不符合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理念;有的院校仍旧沿用老的专科或中专教材,教材的内容比较陈旧,而法律是需要更新的,国家经常有新的法律出台,用旧的法律去分析新的问题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这类教材既不能突出高职法律教育的特点,也跟不上法律发展的步伐。另外有些学校使用的是自考教材,也有些学校使用的是自编教材甚至是教师自编讲义,教材质量很难保证,内容也不全面,没有相关的配套资料以及实训的内容,不能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
(四)教师的素质和技能不符合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首先,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师缺乏职业方面的实践经验。。很多青年教师缺乏实践经验,自己本身对实际的案件接触较少,对与法律相关的实际技能掌握得也不多,因此对学生的职业指导能力有限。所以在授课的时候主要内容都是基础理论知识,授课内容相对脱离实际,实务内容偏少,实训方面的内容简化甚至没有。其次,部分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例如教师在教学技巧、教学经验、语言表达、板书及课件的设计制作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积累和提高。有的教师虽然掌握了现代化教学技术,但所制作的课件设计不够科学,内容也都是纯理论的,是教案或备课笔记的复制,不能有效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有的课件过于花哨,内容庞杂,反而忽略了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无法提高教学效果。
二、对解决方法的思考
(一)转变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基层法律人才为培养理念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应转变人才培养模式,确立适合职业类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高职法律教育不应过于强调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律的一般理论和知识即可,应该把培养的重点放在法律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上,强调法律专业技能的实用性、针对性和适用性,确立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技能型人才的理念。从高职法律教育的生源特点、师资水平、就业能力的现状来看,高职法律教育的内涵应该确定为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能够适应基层法律实践需要的应用型、实用型法律人才的高等职业教育[2]。学生毕业之后的就业目标主要是中低层次的法律职业,如乡镇司法助理员、基层、企业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助理、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文秘、中小学校的法制课教师等等。毕业之后的工作内容也体现出简单实用的特点,比如档案整理、刑事预审、法律文书的起草制作、企业基础法律工作、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等。
(二)转变教育方式和方法,积极开展多元化教学1.组织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非常适合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一般要先取得相关的帮助和支持,很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都有相对接的作为实训实习基地,和高校相互研讨学习。组织模拟法庭可以在工作人员和教师的指导帮助下,以的真实案例为蓝本,安排学生担任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然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模仿审判庭和审判员进行模拟审判。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与本科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有一定程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基础理论知识相对薄弱、分析能力及思维逻辑性不强等方面。通过组织模拟法庭,让学生亲自体会案件的审理过程,地分析案情,可使学生对所学的理论知识理解得更加深刻,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达到了和谐统一,实现了法律法规的活学活用,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明显提高了教学效果。。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郎代尔曾经说过:“有效的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包含这些原理的案例。”[3]案例教学法是指由教师选用真实生动的、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司法判例,在教师的指导下,有步骤地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引导学生运用课堂上所学习的法学基本知识和原理由抽象到具体地去分析案例,在实际案例中进一步学习理解和掌握原理、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新颖刺激,有利于培养和激发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它以学生讨论为中心,为学生创设了一个非常良好的鲜活的教学情境,使枯燥乏味、抽象晦涩的法律条文变成了生动有趣的案例,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对案例的研究讨论,提高了学生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理论知识掌握得更加透彻,达到了举一反三的目的;教师根据各个班级学生的具体情况、对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学生的特点来选择不同的案例,以适应不同学生的要求,这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难以做到的;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还可以根据学生对案例的讨论分析情况适时加以引导,既体现了教师的主导地位,也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增进教学相长,达到了教与学双赢的效果。3.因材施教高职院校的学生有着自己的特点,和本科院校的学生有着一定的差别,所以本科院校法律专业的教学方法并不适合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由于各种原因,高职院校的学生的缺点是很明显的,比如基础和理底比较差,学习积极性不足,对学习的兴趣也不大,自我控制的能力也比较薄弱,容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组织纪律性较差,参与各种活动的热情也不高。但是他们也有自己的优点,比如他们绝大多数其实很聪明,但是缺乏正确的引导,学习情绪化较强,对感兴趣的学习积极性较高,在就业观念上更加务实等。因此,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要注重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求知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树立学习的信心,把他们的聪明才智引导到学习上来。另外还要加强管理,高职教育很大一部分工作是管理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监督检查机制,建设文明的校园环境,使学生形成自我约束的良好习惯,这不仅对高职法律专业教学,对其他任何高职专业的教学也都是一样的。
关键字:教育考试制度 教育考试法律责任
一、各主要国家高等教育考试制度的比较
(一)国外考试制度介绍
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进行高等教育恐慌制度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些改革思路对我国高等教育考试制度的改革,尤其是教育考试管理模式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英国有设置的大学入学,由国家进行宏观。这些考试委员会都不是机关,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也不受国家直接控制,但是它们是经过批准后成立的,国家教育科学部在这些内派驻代表,可对考试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没有否决权和行政指挥权。它们是非盈利性质的服务机构。考试、招生、录取三职分离,招生机构是考生和高效的中介服务机构,录取的决定权掌握在大学手里,注重全面的测查。根据不同的大学类型,其考试、招生和录取的办法不拘一格。比如,开放性大学不问学历、证书,也不举行入学考试,招收一切想入学的人,然后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大学阶段的教育。日本的全国公立大学实行统一招生考试制度,先由全国大学入学考试中心组织全国统一的考试,再由大学自行组织学校的第二次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目的是为了考查学生对学科知识的基本程度,考试内容为高中各必修课程,大学自行主持的考试内容主要和针对报考学校对各专业所要求具备的特殊能力。近年来,一部分高效实行只根据高中校长的推荐信和面试选拔一部分推荐的招生方式。此外,还实行引入考试的招生方式,在考试前一年11月以前与考生见面,向考生介绍学校准备报考的专业,通过与考生的面谈了解学生的各方面素质,比如思考能力、表达能力、独创性、知识面、兴趣爱好等等。美国,高等学校的录取考生的时候通常要求提供SAT或者ACT考试成绩,这些考试时一种着眼于学生学习能力、兴趣和适应性测验的配置性考试。各高校虽然在评分标准上可能有较大差异,但是均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生源质量和教育质量,这些措施主要有:名牌高校单独组织考试。各高校对学生进入大学前后的成绩有纵向比较,由此鉴别各高中学校学生成绩一水平的关系。美国大学一般宽进严出,中期淘汰。。2、由各高中学校自主确定学生的成i,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学生的需要,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切实较强素质教育,办出学校的特色。3、高中教育既考虑社会发展的需要,又满足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学习过程生动活泼,学生不会因此感到负担沉重,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2、各主要国家都力求在国家统一考试和高校自主权之间达到尽可能的平衡。3、国家在教育行政管理的手段上,羹加注重间接地宏观,逐步奸杀直接的行政干预,招生、考试和录取的只能逐渐分离,出现了相对的具有公益性特点的考试中介机构。
(二)中外教育考试的主要不同点
1、从中外教育考试的管理上来看,彼此的差异体现在统一与多元上。中国一直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对教育考试的管理也表现出高度的集中统一。
2、从中外教育考试的目的上来看,彼此的差异表现在知识倾向于能力倾向上。中国教育考试长期以来一直偏重于对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从科目设置上来看,中国的选拔性教育考试涵盖了下一级教育教学的所有科目,题量偏大,考试负担过重,对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影响非常深。而国外的能力倾向型教育考试的内容则朱考虑考试目标所需,从科目设置到内容选取与下一级教育都有较大的区别,对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影响也就不是太大。
3、从中外教育考试的技术差异上来看,彼此的差别就体现在主观和客观上了。中国教育考试在考试方式上历来有注重论文式考试的传统。在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上表现得更为突出。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中除外语考试以外,其他科目考试的主观试题仍然占有较大比重,这对于考查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和思维推理能力非常有益,但是一方面在试题命题上,不同年份试卷的难易程度起伏较大,另一方面,在评卷上,耗费人力较多,有难以保证评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国外教育考试在考试方式上则注重标准化考试,考题中客观性试题占有绝对的比重,甚至全部是客观性试题。考试命题普遍建立了题库,征题范围广,题源丰富,考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较强,答卷评阅速度快,结果客观公正。
二、教育考试法律责任的实现及其机制
(一)教育考试立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考试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教育考试制度中,知道教育考试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对教育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体现着教育考试法律制度的价值和目的。教育考试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现代国家的精神,体现民主法治的要求,规范法和考试行为之间的关系,约束教育考试规范的制定、执行和法律监督等各关节。
(二)教育考试法律责任的机制构成
。这种非强制性的、自觉地法律责任实现机制是教育考试法基本的实现机制。这一机制的实现除了要求教育考试法律关系主体提高法律觉悟,较强法律意识和整个社会自觉守法的整体氛围外,主要是依靠个体的自觉性。2、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在教育考试法律责任中,完全依靠自觉性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强制力保障。
(三)教育考试法律责任中应注意问题
1、应对考试责任作出一定的界定。
2、应明确专门的考试管理机构对教育考试法律责任加以认定。过去相当多的考试违规行为都是由监考人员说了算,不仅缺乏规范的认定机构,而且缺乏相应的认定程序。其中相当部分的法律责任的认定是补充的甚至是错误的。
3、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上应采取考生检举与国家权力介入相结合的方式。在考试过程中,作弊或者用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本由他人享有的考试权益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影响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性,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及时加以制止与惩处。而作为直接的受害者,被侵害的考生应通过向考试管理机构检举来获得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对于一些情节严重、涉案范围较大的违反教育考试法的行为,国家权利此时就应加以介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应运用构架权利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予以制裁,以维护公民的合法考试权益。
(四)教育考试法律责任
1、考生违反教育考试法的法律责任。归纳起来,大致包括:行为人当次参加考试科目成绩作无效处理;取消行为人一至三年的考试资格;给予行政处分;责令学校退回已招收的学员或者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教育考试法的法律责任。教育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违规违纪责任,还应当包括行上和刑事责任。
3、其他人员违反教育考试法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及其他与考试有关的人员,对这类人员应该按照教育考试制度在成绩、报名资格等方面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4、考点、考区违反教育考试法的法律责任。对此,可以宣布取消考点资格,撤销有责任人员的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考区、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5、违反保密规定的法律责任。对此,应当结合《国家教育考试法》与《国家保密法》两部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关键词:交易中的诚信;法律的治理机制;产权基础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2.057
1诚信的概念
。这种情况并不是极个别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是关于信任上面出现的一些相对完整的一些问题。诚实守信是进行交易的人的相关的习惯活动适合交易的另一方在相关的条例中的稳定的预期,也可以说是,依照相关的游戏中的准则来处理事情,履行自己对他人的诺言。我们所说的按照相应的规则来进行办事,换一句话也是可以对有些制度协议去进行遵循,自己根据自己的想法和意愿遵循已经被广大的社会人群所接受的相关规则来完成交易,不管有没有提升自身的附加利益也不要试图改变相应的行为,兑现自己的诺言不单单只是体现在自己的言语上,它还体现在不乱用权利,应该依据准则来兑现自己的诺言。广大的人民群众都要有诚实守信的品质,因为:
(1)让自身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的范围扩大。如果在交往中缺乏信任,会给交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但是诚信可以使交易的机会扩大到封闭社会以外的地方。
(2)能够让自己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如果我们在进行一些交易活的时候,一直去注意一些小的细节,不但会让交易的时间延长,而且会大大增加在交易中一些不必要的支出。当在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其自身就是很具有诚信意识的,所以我们在交易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种相互间的信任感,从而可以缩短交易的时间,同时进行交易的相应的成本支出也会减少。
(3)信息的获取上存在差异的条件下的必要选择。在进行相关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得到的消息也是许是不准确而另一方是不清楚的,要寻找与证实这些消息,就要有许多的交易的成本支出,而且这些支出不一定是有作用的。但是,假设交易的另一方有强烈的诚实守信意识的,这样的情况下,则交易的另一方他的交易行为是被社会所接受的,这就能使消息获取上存在的差异特性消除。
(4)不完整的条例的约束。条例不可能对多钟大概出现的情况做一个确切的安排,也会出现很多的漏洞,在一些相关的条例当中有的规定是完全不能被第三方所证实的。这些条例的一些指定和实施,只能是由进行交易的双方来完成,而且在完成的过程中交易的双方要有一个信任在里面,这是完全不可能让出交易双方的第三方来完成实施的。
2诚信的选择
信任能够保证人们交易的实行,从而得到适当的社会残留的一些收益。一旦失信(欺诈),或许就会丧失掉能够进行交易的条件,另外也可能得到一些除开交易以外的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的获得是建立在交易的对方所出现的一些损失的基础上的。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一个规则来影响人们,让他们自觉的去学者信任呢?整体上来说,信任的约束的条例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
(1)自律,也就是自己对自己的一个管理的习惯,他也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对素质道德的挑选,骗别人的同时让自身的消极的情感体现出来;第二是对利益的选择,以自己预期的欺骗的行为会造成负面影响而损害自身的利益使自己的利益也受到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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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他律,是来自于除开交易双方外第三方的制约。首先,一些小区针对相关的骗人行为习惯的防范,把欺骗者一些不诚信的交易行为传播开来,让他们丧失一些进行交易活动的机会;另外,相关的国家机构和一些司法的机构等等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大对诈骗的活动进行管理与惩处。诚实守信观念能够得到长久的维护,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它的制约管理机制相对比较完善,通过不诚信得到的一些利益往往是少于进行该活动时产生的成本的。所以,诚实守信表现的是一个人的内在修养,是一种好的行为习惯。
3交易中影响诚信供给的社会性结构分析
社会信息结构包含社会收集,存储,传播和信息处理的相关模式。信息在诚信供应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交易员收集的信息数量,信息处理成本的水平,对自己有直接的影响,同时在交易中相互双方对诚信的态度。一旦交易者收集到的信息数量较少,或要获得足够的信息需要大量的成本支出,对方的违约或不诚实,欺诈成本低。第三方信息的传播是经过欺骗行业的一些信息,让欺骗者新的交易机会逐渐失去,是使诚信得到更好的维护的一个重要。但是,信息能否顺畅的流通与交流,传播路径是不是畅通无阻,对第三方信息传播机制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在中国农村社会个性化交易中,八卦作为信息存储和传播的重要手段,是保障个性化交易的有效的机制。在一小群熟人中,人们之间的言语交流能够让所有的欺骗行为被大家所知道。在全社会很多的消息的交流和传播看法上,我国目前的一些信息还是比较闭塞的。消息的独断,封闭,更是行权利的一个基础。信息广泛传播与交流受到人为因素的制约,获取信息和验证需要很高的成本。市场经济已经普及,已变为行业重要的专业的管理信息。然而利用有价值的信息来进行传播信息商还没有完全形成起来,这了中国市场的诚信供给。
4交易中诚信的法律治理机制和产权基础
向我们所说的那樱在进的交易中,交易的信任的主体从身份尊重对方的不身份变为对交易的对方的基本权益的尊重,这就是尊重知识产权。张伟英提出,“产权为人们提供了规则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利益预测以及一些相关的规则制度,拥有了可用于自身支配的物资,人们将会去注意诚信,才能使全社会的诚信建立起来。”为了更好的把交易的相关的规则做详细的了解,一旦在交易中的利益不是很明确,那要怎样遵守承诺,遵循的规则就变得清楚了。
如果我们改变分析的角度,诚信问题也会在产权制度上出现。。本就清楚财产是归别人所有的自己还要强行占有,这就违反了自己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承诺,也就是不诚实即失信于。有的人明明侵犯了他人的财产自己却还不知道,仍然被认为自己是遵守约定的,在财产法中是可以解释为善意的拥有原则,在罗马法中也被叫作主观的信任。财产占有的假说被分成3个条约:
(1)公民自身财产条约,指的是广大的社会人群相互理解交易的双方所拥有的相关财产权利规定,自己应该把自己的所有的财产看作成对别人的财产没有构成损害的权利保证;
(2)保护条约,就是广大的社会群众相互间对双方财产安全的确保,而且是经过一定保护取得认可的财产,根据这就要组建一个保卫的团队;
(3)结合条约,把的个体组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一分子,保证财产的条约和条约的顺利实施。
我国当下的状况是一些法律法规根本没有对个人的一些财产进行准确的规定,保证自身的相关财产受侵犯。要使个人的私有财产得到认可和一定的保障,就要依靠相关的条例进行约束。离开了法律法规的庇护,一些财产和权利就没有好的保障。虽然存在着个人的财产是十分神圣而且也是受侵犯的,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有很多的不足的问题,并没能让公共的财产得到根本的保护。
法律法规制约着诚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代表着所有的欺骗的行为都可以取得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使得不守信的支出增大大,诚实守信的作用能够表现出来。法律遍布全社会,我们都接受其法律的保护与制约,给人们的诚信行为给予了共同认证的一个准则,法律是作为抽象的规则而存在的,个别人的意志上的改变不会对其造成影响,给诚实守信行为习惯提供了参考。
然而,诚实守信的法律治理机构也有自己的缺陷,在我国现在的发展状况下特别显著。
(1)法律法规是不能够凭空想象的。
法律是一个正式的规则体系,绝大多数是根据人们的处事方法与行为习惯中演变来的,根本不会是立法者自己的一个理性设计而成的,不管是哪种法律都是这样的。。在我国目前很多有关交易的一些习俗与都还没有完全成型的形势下,提升到法律上的制约有很大的困难。
(2)法律的约束性在许多的状况下是不行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需要符合具体条件,起初,在签订合同条款之前交易双方必须完成,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状态被明确定义,合同中相关的活动是对交易双方硭档模交易的双方要特别注意,而且有除交易双方外的第三方见证。只有确实满足这些条件的规定才能得到法规的有效执行。
(3)法律制约不是外生与中立的。
法规的实施者要加入到交易双方的交易过程中来,就会成为战略参与者,对双方的比赛结果造成影响,更不可以超越第三方。只有当法规的实施者自己主动地对一些诚实守信的决策去选择时,法规的制约才有实际的作用。
。信息在诚信供应中起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交易人员收到的信息数量,信息处理成本的水平,对自己有直接的影响,同时在交易中相互自己对诚信的看法。如果交易者收集的信息较少,或者要获得足够的信息需要很高的成本,对方的违约与不诚实,使得欺诈成本变低。
5结语
我们很多的人都觉得,我国现在在进行一些市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的失信于人的情况绝对不是少数人自身的一个机会主义行为,是和一些诚实守信的一些规定供给情况所出现的一种十分短缺的一种现象。要不断地增加相关的一些诚信制度的供给,就应该对一些法律法规治理的不够完善,不全面以及条例不明确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解决,将原有的封闭的社会机构体系变得更加的透明化,让诚信的制度得到好的实行。但是,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要想把诚信制度的供给情况得到不断地提高,就要在进行市场交易不断发育的情况下进行一个不断的推进和演变。
参考文献
[1]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1).
[2]张维迎.产权、与信誉[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2001,(2).
[3]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
案例描述的是一个新任县职教中心校长的内心困惑。其焦虑产生的现实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学校已连续两年全市职校办学综合考核排名倒数第一。二是履新之后原有的普通高中管理经验与新岗位要求之间的磨合阵痛。三是学校办学氛围尤其是教职员工的情绪低迷。他的焦虑折射的是当前职业教育带有普遍性的一些内涵发展问题。
职业教育毕竟是具有自身“类型”特征的教育,新校长的岗位不适应,首先表明一个能胜任岗位要求的职业学校校长的成长与培养需要一个过程。这也是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多年来开展“职业学校校长岗位培训”的原因所在。一个具有普通教育背景的校长突然“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到职校履职后必然有一个由不熟悉到熟悉,再到胜任的过程。案例中的校长尚处在一个熟悉情况的阶段,学校管理的成效短时间内难以显现。
其次表明,职业学校校长的选任在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提升中的重要性。目前职业教育系统校长的任命,往往是在谋人事的“职级”而非职业教育的“事业”,还存在一种“官本化”的弊病。因为县级职教中心校长的行政职级比一般普通高中校长的职级要高,所以普高校长到职校任职就是一种“升迁”。但如果按照这种规则选校长,不考虑人选和学校的实际办学情况,不听听学校教职员工的想法,选出的校长难免会“水土不服”。
最后反映的是综合评价一所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科学性问题。当前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的省市职业学校师生技能大赛、创新大赛、“五课”教研“两课”评比等活动,对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有强力的促进作用。仅就技能大赛来说,尽管教育主管部门也提出大赛要逐步实现“四覆盖”——覆盖到所有职业学校、所有专业、所有专业教师和所有学生,“四促进”——促进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课程教学改革、“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但这毕竟是选拔性的竞赛,往往影响基层学校参与的积极性及学生参与的普遍性。因此,仅有竞技性的技能大赛,没有合格性的技能测试抽查,是很难准确评价一个学校的技能教学质量的。其他赛事情况亦大抵如是。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应该是全面性、发展性的综合评价,那种以牺牲“大多数”来培育“少数精英”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我省着眼长远,注重可持续发展,决定从今年起在部分省辖市及专业开展学业水平测试试点,到2015年实现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测试。到那时,评价一所职业学校,不仅有“群英荟萃”的技能大赛业绩,还有“群体众生”的学生学业测试成绩;。到那时,G校长首先考虑的一定不会是那些“短平快”的施政措施了吧。
(徐健 江苏省海安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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