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电副队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队综采设备的管理,业务上受矿设备管理员指导。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第11条条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第22条条 积极参加矿、队组织的安全活动、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
第第33条条 负责监督本队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制度、损坏设备的现象和行为有权制止。
第第44条条 负责建立本队的设备台帐、技术特征卡片、设备管理牌板。 第第55条条 参加本队设备的交接验收和每月设备的完好检查,负责填写设备报表,并定期与矿设备管理员核对台帐。 第第66条条 负责指导班组搞好在用设备和备品、配件的井下管理,并督促井下闲置设备和器材及时上井交矿有关部门。
第第77条条 参加本队设备管理事故分析会,负责呈报事故报告。 第第1122条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第1133条条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第1144条条 履行好师徒合同。
第第1155条条 及时向队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设备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设备管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 设备管理员在工作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
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作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2条 设备由于长期带病运转损坏的,设备管理员负重要责任。 第23条 设备交接验收不清,台帐混乱的,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用设备、备品、配件管理混乱,闲置设备不能及时上交的,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第22 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区队领导的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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