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判定标准予以确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一)各市(州)、县(市、区)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
(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整治难度大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三)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市(州)安委会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省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省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
1.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市(州)或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2.安委会(办)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3.群众举报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4.其他有必要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作为挂牌单位的,应确定下级安委会或本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督办单位。
第五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治理责任单位。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予以挂牌督办: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报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下级安委会提请上级安委会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本级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提请单位应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
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求及时限、整改存在的主要困难及解决办法,以及责任单位、督办单位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决定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送达督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隐患名称类型、具体位置、隐患主要内容、整改措施要求、责任单位、督办单位、整改时限等。
第 督办单位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责任单位治理方案报送督办单位备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责任机构和人员。
(三)治理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应自行组织对整改
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组织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书面申请。
第十条 督办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同意的,督办单位向挂牌单位报请销号。审查未同意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治理限期内完成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当于限期整改时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督办单位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确定延期时限,报请挂牌单位批准;挂牌单位批准的,督办单位及时将延期申请批复意见送达治理责任单位,继续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在延长期限内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对不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治理责任单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销号等信息应在同级主流媒体或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挂牌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清理,根据治理整改情况,及时予以调整。督办单位应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全程督办,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按照要求及时向挂
牌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责。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具体办法和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6日发布的《湖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办法》(鄂安〔2010〕20号)同时废止。
抄送:安委会办公室,省,省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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