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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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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安全管 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73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走》、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走(试行)》及《公司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走本细则。

第二条在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购置与入库验收、安装、 使用、维修、改造、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直,应当遵守本规走。

第三条本规走所称特种设备是指蒸汽锅炉或承压热水锅 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1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 重机械。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特种设备的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质量安全 环保科向公司设备主管部门上报购置申请。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是特种设备管理归口部门,主要 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 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股份公司、油田公司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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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负责特种设备的选型、计划上报、到货验收、安装、 投运、试运行、检验、检查、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三) 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包括设计文件、制造单位、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 资料;完善

HSE信息系统数据,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能 力的检验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走期检验;

(五) 参与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施工单位资质 审查,组织或者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和锅炉清洗的 审批与竣工验收;

(六) 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取证培训;

(七) 组织使用单位制修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开展培训与应急演练;

(八) 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 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股份公司、油田公司、有 关规定; (二) 建立特种设备单机档案,包括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 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维护保养记录;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 保养记录,运行保障和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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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负责特种设备的附件的走期检查、校验; (四) 负责特种设备检验过程的监督; (五) 对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培训;

(六) 制修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应包括操作工艺参数(最 高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最大起重量、介质等L 操作方法(开车、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等1运行中应当重 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纠正预防 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报告程序等;

(七) 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并做好应急演练; (八) 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三章人员要求

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走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 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走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 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 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 可上岗作业。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 岗前安扌]怀少于3个月且在有资质人员监护下的实习操作,并 每年组织其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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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 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 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现场安全管理 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 未经走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四章购置与入库验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将所需购置的特种设备及相关安全附件 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推荐厂家、参考价格等信息上报质量 安全环保科,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编制购置申请报告并上报公司 设备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新购特种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到达后,应检查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 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入厂验收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由物资器材供应站

上报物资装备部责成供应商(或制造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 格后再进行验收。

第五章 安装.改造.维修

第十四条 重要的特种设备安装(组焊1维修、改造的单 位必须是取得省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许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单位。

第十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组焊1维修、改造的单位 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制订并公布的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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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装、 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 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质量安全环保科应当将其存入 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 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 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使用及检验

第十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 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 常维护保养,并走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 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台账。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 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锅炉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 (介)质处理,并进行走期检验。锅炉清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 检验。

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环保科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 构和人员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 控装置及有关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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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台账。

第二十二条质量安全环保科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中对 走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走期检验要求。

第二十三条未经走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 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 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走程序处 理,防止次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 综合管理科应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 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 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 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并经 过地市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 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 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 负责人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质量安全环保科应对特种设备的入库验收、 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 采取有效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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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走,及时、如实地向质量安全环保 处和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 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章停用.报废与处置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长期停用或者重新启用、移装、过户、 改变使用条件、报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 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停用后,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 标识。长期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卸载后,切断动力,隔断物 料,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 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走的其他报废条件的,质量安 全环保科应当及时按规走申请予以报废并注销。

第三十三条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 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应当对报废的特种设备采取必要措施,消除 其使用功能。报废的特种设备严禁转让、使用。

第八章特种设备事故管理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特 种设备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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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 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

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 •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

转移的;

(二)重大事故

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 15万人

以下转移的。

(三)较大事故

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z或者10 人以上50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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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经济损失的;

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转移的;

4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四)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

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 万人

以下转移的;

3・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第三十七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 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 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 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四)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 故,但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

(五)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的事故。

第三十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应 急措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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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国家、股 份公司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事故的调直处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 股份公司及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走执行。

第四十条 第九章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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