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关于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 食药监办药通〔2015〕529号)、《关于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配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 食药监办药通〔2015〕571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适用于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的全过程。
4、职责:门店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中药饮片处方审核人员必须为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中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审方员),处方调配人中必须为中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调剂员)。
5.2中药饮片处方调剂的一般程序为处方审核、计价收费、处方调配、处方复核、包装、发药六个步骤。 5.2.1处方审核:
5.2.1.1审方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项目:
(1)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医师签名是否清楚;
(2)药名书写是否规范准确,剂量是否超出正常用量,对儿童及年老体弱者尤需注意; (3)处方中是否有门店不得经营的毒性药品、品,如有门店不得经营的药品应将处方退回顾客,不得收方调配;
(4)处方中是否存在“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妊娠禁忌等情况;
(5)需特殊处理的药品是否以“脚注”的方式注明,“并开药”(指处方中2-3味药合并开在一起,如二冬指天冬和麦冬,知柏指知母和黄柏)是否规范、准确; (6)处方中药物是否有缺位等。
5.2.1.2审方员对处方内容有疑问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确认,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2.1.3处方审核后,审方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全名并将处方交给收银员计价收费。 5.2.2计价收费:
5.2.2.1收银员计价收费后,应当在处方上盖专费章确认并将处方交给调剂员调配。 5.2.2.2计价收费必须准确、迅速,以缩短顾客等候时间。 5.2.3处方调配:
5.2.3.1调剂员应对处方进行再次审核,审查有无相反、相畏药物,毒性中药饮片的用法用量,药品的别名、并开药、剂量等,审查处方脚注和临方加工,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 5.2.3.2使用检定合格的戥秤或电子秤,调配前应检查戥秤定盘星的平衡度是否准确,根据处方药物的体积和重量,选用适当的称量器具。称取贵细饮片或毒性饮片要准确到毫克,一般饮片准确到克。
5.2.3.3使用戥秤时,左手持戥,右手取药,检视戥量指数和所称药物是否平衡,要举至齐眉,以戥秤平衡为准。
5.2.3.4对于一方多剂的处方,称取时应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原则将秤取的饮片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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