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高处作业安全设施作业指导书
一、范围对象
1. 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 针对该危险源所制定的管理方案主要适用于支拆模、扎铁、小面积浇砼、砌筑、安装、装饰、吊装等悬空、登高作业及相关工种人员。
二、管理、技术控制措施:
1. 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 安全设施确定后,应认真、及时做好落实工作,并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 悬空、登高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无防护措施时不得直接站立在模板、支撑件等物件上操作。
4. 悬空、登高作业所用索具、脚手板、平台、梯子、高凳需经过检查或验收后方可使用。
5. 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使用的任何形式的脚手架,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6. 梯子:
6.1梯脚底部应坚实有防滑措施,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6.2立梯工作角度为750±50为宜,踏步上下间距≤30cm,不得缺档。
6.3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0—450为宜,铰链必须牢固,防扒拉撑保护必须可靠有效。
7. 在某些特殊部位施工,无法设置作业平台、脚手架、梯子等登高设施的情况下,凡作业高度≥2m时,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必须使用合格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安全带的生根部位必须可靠有效(特殊作业中的安全带使用时的生根形式、措施应在方案中反映出来);安全带不准低挂高用;针对这类部位施工,应有专人监护。
8. 高凳必须牢固无损伤,放置平稳。
9. 不得使用有结疤、腐朽、开裂、损伤的脚手板,使用时脚手板搁置需可靠平稳。
三、目标:
通过控制,达到悬空、登高作业安全的目标;上述作业应符合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符合有关脚手架、安全带等技术规范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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