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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v3-20171107

来源:抵帆知识网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职称政策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示环节是职称评审程序中重要一环,各单位初评和推荐结果要在本单位公示,学校终评结果要在全校公示。

第三条 公示时间。初审公示:各单位要在本单位初评和推荐结果出来的一周内完成公示。评前公示:各单位初审通过后推荐参评的名单,经业绩审核后,提交学科组评审前公示。通过公示:校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至15个工作日。

第四条 公示要求。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资格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公示工作:

(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应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单位工作人员能看到的显著的位置(如办公楼门口、电梯出入口等)。

(二)应协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做好公示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反馈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包庇申报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做好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做好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申报人所在单位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核实。公示结束后,评委会应向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评审办证材料及情况、公示情况报告,办理核准手续。人力资源处将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向省教育厅备案。完成备案程序后,人力资源处办理发证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和申报人本人,均可对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中存在的违反政策规定、违纪违法行为,向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相关部门举报。反映意见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反映情况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要有具体事实,凡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的电话和材料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 各级职称评审组织在核准高、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时,应尊重公示结果,凡公示中经核实有违反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准和办理发证手续,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附:公示文稿格式

公示文稿格式:

公 示

经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下列同志(分别)获得XX 资格,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从 年 月 日上午8:00至 月 日下午5:30止。若对下列同志取得职务资格有异议,请电话或书面向 X X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反映情况的电话和书面材料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受理情况反映的部门、电话和地址: 部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附:获得XX资格人员名单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高(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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