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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抵帆知识网
养老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养老机构固定资产管理,明确部门及员工的职责,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配备专人。 办公室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固定资产采购、调配以及报废审核,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并组织验收,同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要落实到使用人。

二、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即机构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和监督部门。办公室后配合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保持账、物、卡一致,并接受主管部门每年的检查。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

(1)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院长审核,报送院管理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采购,采购程序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2)固定资产收到后,由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共同负责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3份,在验收清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供货厂商,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

1份上交院管理委员会,1份由院办公室留存,1份上交(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固定资产应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确定。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必要的支出构成。

(3)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应承扣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或通过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因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二)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的价值一经确定入账,除改建、扩建、局部改造和特定事项经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以及国家政策规定需调整账面价值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五、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六、固定资产的转移

(1)固定资产在院部门之间转移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一式3联,送移入部门签字,然后交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办公室留存,更新固定资产卡片。第2联送交移入部门,第3联送交移出部门。

(2)注意固定资产编号保持不变,填写清楚新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以便监督管理。

(3)未经批准而擅自转移固定资产的,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 七、固定资产的报损

(1)固定资产如需报损处理,需由院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损鉴定单”。

(2)列出准备报损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原因,院长审核,报送院管理委员会批准。

(3)固定资产报损申请经批准后,院办公室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台账做固定资产减少。

(4)对于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如果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赔偿:

1)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者没有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或因操作失误而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或报废的,能够修复的,按修复费用的O~10%予以赔偿;不能修复的,按该固定资产净值的O~10%予以赔偿。

2)由于使用者保管不善而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或报废的,能够修

复的,按修复费用的10%~ 20%予以赔偿;不能修复的,按该固定资产净值的10%~20%予以赔偿。

3)由于非故意破坏导致固定资产毁损或报废的,能够修复的,按修复费用的20%~50%予以赔偿;不能修复的,按固定资产净值的20%~50%予以赔偿。

4)由于故意破坏导致固定资产毁损或报废的,同时经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能够修复的.按修复费用的50%~80%予以赔偿;不能修复的,按固定资产净值的50%~80%予以赔偿,同时院可以根据相关制度予以追加处罚。

5)由于故意破坏导致固定资产毁损或报废的,同时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认识自己错误的,能够修复的,按修复费用的80%~100%予以赔偿;不能修复的,按固定资产净值的80%~ 100%予以赔偿,同时院可以根据相关制度予以追加处罚。

八、固定资产编号

固定资产编号方法:代码—物品拼音缩写—编号 九、固定资产的清查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清查分年中清查和年末清查,由办公室组织实施、监督和抽查,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固定资产的清查应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详细反映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固定资产账面数核对,做到账务 、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相核对一致。如有不同,列出原因和责任。

十、其他

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涉及金额的,严格按照院制定的资金审批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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