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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包装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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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欧盟包装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内容简介】

本章介绍了欧盟根据指令94/62/EC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实施目标而制订的包装协调标准。 EN 13427——EN 13432 共六个协调标准构成一个体系,是实施指令94/62/EC的具体技术措施,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符合性合格评定的技术依据。

基于包装合格评定程序的特点和技术内容,为进一步说明,本章全文引入COM/96/0191。

3.1 支持欧盟指令94/62/EC的协调标准(欧洲标准)

3.1.1 欧盟的协调标准harmonized standards(欧洲标准)

如果说欧盟的指令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对应,则欧盟的协调标准(也称欧洲标准)也可与我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相比较,主要体现在自愿性采用原则上。但是实际上还有很大的区别: ●协调标准是根据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签署的通则制定的,在征求各成员国意见之后,由欧盟委员会批准发布。

●欧洲标准必须在国家层次上进行转换。这种转换意味着必须将相关欧洲标准等同转换成国家标准,同时所有相矛盾的国家标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废止。 ●协调标准是欧盟建立统一的欧洲市场的基石。

●协调标准并不是一项的欧洲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然而,协调标准仍然保持着自愿性采用的地位。

为进一步说明协调标准,以下给出EN 13427-2000《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欧洲标准的使用要求》的前言:

本标准是由技术委员会 CEN/TC 261(包装)制定的, 处设在法国标准化组织协会(AFNOR)。

本标准将在2001年3月之前转化为国家标准,或以同一的文本出版,与之冲突的国家标准将在2001年3月之前废止。

依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 CENELEC)的规则,下列各国的国家标准化组织应实施这个欧洲标准: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本标准的规定关系到一个系列标准和报告的制定和应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受欧共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委托,支持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已经在1997年生效的,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指令94/62/EC的要求。

3.1.2 协调标准EN 13427——EN 13432 (全文见附录12—附录17) 包括:

EN 13427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欧洲标准的使用要求 EN 13428 包装 制造和组成的特殊要求 资源减少的防止 EN 13429 包装 重复使用

EN 13430包装 通过材料再循环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

EN 13431包装 以能源恢复的形式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包括最低热量值规定) EN 13432包装 通过合成及生物降解评定可回收性的要求 试验方案和包装最终验收的评定标准

3.1.3 协调标准的应用

对于一个具体的包装,在协调标准EN 13427的引导下,首先评估是否符合基本要求。 EN 13428接近基本要求,每个产品都适用。然后确认符合评估的类别,即在其余四个标准中确定适用的符合评估的类别:

●重复使用 -——EN 13429 ●循环 材料再循环 -——EN 13430 能源的恢复 --——EN 13431 再生合成与生物降解 --——EN 13432 简要举例(推荐性的、而且不是唯一的):

●纸 EN 13427——EN 13428——EN 13430 / EN 13431 / EN 13432(选择其中一个) ●塑料 EN 13427——EN 13428——EN 13429(最终:EN 13430/ EN 13431) EN 13427——EN 13428——EN 13430/ EN 13431/ EN 13432(选择其中一个) ●玻璃 EN 13427——EN 13428——EN 13429(最终:EN 13430) ●金属 EN 13427——EN 13428——EN 13429(最终:EN 13430) EN 13427——EN 13428——EN 13430

●复合材料 EN 13427——EN 13428——EN 13429(最终:EN 13431/13432) EN 13427——EN 13428——EN 13431/13432(选择其中一个)

●木材 EN 13427——EN 13428——EN 13429(最终:EN 13430/ EN 13431/ EN 13432) EN 13427——EN 13428——EN 13430/ EN 13431/ EN 13432(选择其中一个)

3.2 协调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的归纳

3.2.1 EN 13427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欧洲标准的使用要求》

范围:联同五个包装标准和一个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报告(其中二部份)规定了包装或包装产品在市场交易(供应)过程中的详细要求及个人或组织的责任。 术语:

包装成分 packaging component

能够用手或使用简单的物理方法分开的包装(组)成(部)分。 技术内容:

另外五个包装标准和一个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报告之间的关系:

2 重复使用 2 重复使用 3.1 材料再循环 (EN13430:2000) (EN 13429) 3.2 能源的恢复 3 循环 的减少 00) 中四个重金属的要求 (EN13431:2000) 3.3 堆肥与生物降解 中有害和危险的物质的要求 (EN (EN13432:2000) CR 13695-1《包装检测重金属和其它危险物质的要求,进入环境之后,包装和它们的释放》 评估方法的应用标准:

包装成分的标准 重复使用 以材料恢复的形式 防止能源减少 以能源恢复的形式 以堆肥恢复的形式 包装功能的标准 完善的包装系统 的及其他危险物质减到最小限度 装系统中预防能源减少,暗示该系统所有元素需要考虑的事项。

要求举例:

评估数据的文件: 评估档案联同有关的支持文件一起,证明包装能够满足本标准 5.1 和 5.2 的要求。供应商应将其保留到至少二年后的一个时期或最后一次包装或包装货物在市场投放。评估档案为合格评定的证明文件。

3.2.2 EN 13428 《包装制造和组成的特殊要求资源减少的防止》

范围:规定了包装确定重量和(或)体积及材料最小化的评估程序和规则,并且应保证:

——供应和使用链各处的功能性;

——对于产品和使用者(消费者)的卫生和安全性; ——包装产品对使用者(消费者)的可接受性。

选择(替换)材料的另一个依据是不使资源的减少为基本原则。

规定了包装中危险的物质减到最小限度的方法和规则,并且根据包装废弃物进入环境之内的释放结果,提出了管理和操作的要求。 术语:

资源减少的防止(prevention by source reduction)

对于第一级和(或)二级和(或)三重包装的同样需求,在性能和使用者可接受程度保持不变的条件下,使包装达到重量(体积)最小且适当,籍此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 资源减少的临界范围(critical area for source reduction)

避免重量(体积)的进一步的减少即危及包装功能,安全和使用者(消费者)可接受的、特定的性能判据。 供应商supplier

在市场上经营包装或包装产品的有责任的经济实体(EN 13427:2000)。 要求举例:

包装评估:供应商能够证明最小的适当的重量(体积)的包装,已达到的所有“性能指标”。 性能标准的数据清单: ——产品保护 ——包装制造规程 ——包装(充填物)操作

——物流管理 (包括运输,存入仓库和操作) ——产品介绍和行销 ——使用者(消费者)接受 ——数据 ——安全 ——立法 ——其他的议题

3.2.3 EN 13429 《包装 重复使用》

范围:规定了包装可以重复使用的必要条件和特征。确立了对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系统的评

估要求和一般原则。界定了包装可以重复使用的术语。 术语: 重复使用reuse

指任何这样的运作,对于设想并已设计成在其使用寿命内,完成往返或循环使用最少次数的包装。通过该运作使其再提供或用于原设想的用途,用或不用辅助的维持方法,产品展示在能使包装再提供的市场上。这种重复使用的包装,随着其不再重复使用就成为包装废弃物。 技术内容

系统类型:下列各项为本标准范围内的三个类型: ——闭合系统 ——开放系统 ——混合系统

供应商应为任何的特别包装识别最适应的,与预期的使用意图相吻合的特别环境,而且应确定所有的标准适用于被识别的系统,所有的运作与其符合。

3.2.4 EN 13430《包装 通过材料再循环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

范围:规定了包装材料再循环的必要条件和特征。确立了对包装材料可回收和再利用的评估要求和一般原则。界定了包装材料可回收和再利用的术语。 术语:

倒空包装 empty packaging

在常态和预知的情况下,能够将所有产品残留物倒空的包装操作。 常见的做法(非无遗漏)包括: ——除去一个内部的衬垫; ——倾倒; ——抽空; ——吸空; ——摇动; ——刮、挖; ——挤压; ——冲洗; ——外部擦拭。

原材料primary raw material

从未以任何形式使用于最终产品之中的材料。 再生 recycling

生产工艺为原用途或其它用途而对废弃材料的再处理,但不包括能源回收(94/62/EC)。 再生过程 recycling process

使用过的包装通过收集和分类,和少量废料及一些其它材料一起经过物理的和(或)化学的生产过程,成为中间材料或产品的运作。

注:pr EN 13437:1999规定了有关再生过程的技术要求.。 中间材料secondary raw material

收集的边角余料,使用过的产品废料和来自其它途径的余料,用于原材料制造过程中的添加材料(pr EN 13437:1999)。 要求举例: 包装评估

供应商应证明,完成的最终包装设计已经达到本标准的附录A和B 中定义,并提出的包装材料可循环再生重量百分比的要求。 符合包装材料再循环

供应商应准备符合包装评估规定的书面声明。

3.2.5 EN 13431 《包装 以能源恢复的形式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包括最低热量值规定)》

范围:规定了可回收包装还原成能量的特征和投放市场经营包装的供应商证明符合要求的必要程序和方法。规定了以能量恢复的形式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和程序。标准适用于供应商。 术语:

必需的能量Ha required energy Ha

必需绝对地燃烧材料中的物质,使空气从环境温度达到规定的最终温度的能量。 热量的增益 calorific gai

材料燃烧释放的能量与必需的能量之间的实际差异。 技术内容: 有机材料

——包装材料由超过 50%(按重量) 的有机材料组成,如:木材、厚纸板、纸和其它的有机纤维;淀粉、塑料;提供的热量增益是可回收的能量恢复。 无机材料

——包装材料由超过 50%(按重量) 的无机材料组成,如:陶瓷、玻璃、粘土、金属;可能当作以能量恢复形式支持的时候热量的增益计算见附录A。

——当有关的数据无效,净余热值及灰分含量可以用实验的方法决定,见 5.3 和 5.4。 ——可以基于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化学成分声明,计算出必需的能量Ha。 ——薄铝箔(典型的50μm厚以下的) 是可回收的。

Qnet 组成部分 (MJ/kg) 16 26 43 44 40 17 22 31 0 0 0 -2 -2 8 12 21 20 18 8 0 6 1 0.4 1 1 2 (MJ/kg) 8 14 22 24 22 9 12 25 -1 -0.4 -1 -3 -4 Ha 热量增益 Qnet-Ha(MJ/kgS VC 酸乙二酯 PET a b 料(陶瓷、玻璃等) m厚以下是易燃的。 m厚以上是不易燃的。

形成氧化钙和二氧化碳。

3.2.6 EN 13432 《包装 通过合成及生物降解评定可回收性的要求--试验方案和包装最终验收的评定标准》

范围:规定了需氧复合处理和厌氧生物处理的包装和包装材料的要求和四个特征:

1) 生物降解性;

2) 在生物处理过程的降解; 3) 生物处理作用的结果; 4)生产的堆肥的性质。

包装容器源于不同成分,一些是可降解的,而另一些则不能,包装整体上是不可降解的。然而,如果成分可以容易地在处理之前用手分开,可以考虑而且有效地对待可降解的成分,从不可降解的部分离开。

标准适用于包装本身的合成,不适用于可能存在有关合成的任何残留余量。

标准适用于受约束的包装废弃物处理工厂生产操作,不适用于包装废弃物可能在环境中经过不受约束的方法终结,例如垃圾。 术语:

终极生物降解性 ultimate biodegradability

有机化合物经过微生物需氧分解为二氧化碳、水和其它元素构成的矿物盐(矿化)和新生物量,或厌氧分解为二氧化碳、甲烷(沼气)、矿物盐和新生物量。 要求举例: 生物降解性

包装和包装材料或包装成分固有的和最终可生物降解性应通过实验室测试 (见条款 6) 并且符合本标准附录 A.2 的要求。 降解

包装和包装材料或包装成分在生物的废弃物处理中分解的过程 (见条款7), 并且符合本标准附录 A.3 的要求,无任何可见的否定结果。 堆肥性质

提交的生物的废弃物处理过程,并没有(可见的)包装或包装成分,应记录所有堆肥性质方面否定的结果。 可识别性

包装或包装成分预进入可堆肥或生物能分解的有机垃圾系统,应能被使用者以适当方法辨认。

3.3 符合欧盟指令94/62/EC的合格评定

3.3.1 合格评定 conformity assessment

●是以第一方(制造商)或第三方(公告机构)为基础进行的; ●涉及产品的设计阶段、生产阶段或两个阶段都涉及;

●制造商将设计或生产分包给其他组织,该制造商仍然负责两个阶段合格评定的实施; ●依据相关的指令和协调标准,符合规定的程序。

按欧盟新方法指令的规定,由制造商起草技术文件,其内容涉及产品符合相关要求的声明,若声明符合可识别的指令或协调标准既表明满足了基本要求。合格评定程序一般由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组成,影响较大的是第三方认证。认证是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由第三方对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或特征,经当事人提出的文件或实物审核后给予的证明,通常被称为“第三方认证”。认证可以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产品认证主要指产品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规定。其中因产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以产品的安全认证为强制认证。 合格评定既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也能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如果一种合格评定体系能被各国所接受,并能相互承认对方的检验结果,就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各国实行的合格评定是多种多样的,即使各国所采用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相同,由于各国认证体系之间的差异,仍然会成为贸易中的技术壁垒。 3.3.2 合格评定的规定要求

欧盟规定进口商品(包装)必须符合欧盟的指令(如94/62/EC包装法令)和标准(如EN13427-2000包装标准)。欧盟指令规定了第三方认证或第一方认证,对不同商品和包装有不同要求。实施第一方认证要保存一套完整技术资料,并且要先寄样品到进口国检验。欧盟颁布的指令对市场上流通的产品都作了规定,指令覆盖的产品都必须有 CE标志。在欧盟国家之间互相承认检验(认证)结果之前,外国商品(包装)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取得一个欧盟国家的认证。欧盟指令中规定了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如按ISO 9002或ISO 9003。有些产品(包装)还要求提供样品检验。欧盟指令覆盖的产品(包装)是否要经体系认证,可视欧盟成员国的要求而定。 欧盟理事会还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对输入欧盟国家的产品(包装)加强安全检查,不管从哪个成员国的口岸进来,均需根据统一标准接受安全和卫生检查,任何一个海关,只要在检查时发现进口的产品或包装不符合欧盟的标准,可能会危及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仅有权中止报关手续,还应该立即通知其他海关口岸。欧盟主要是加强对进口玩具、食品和药品的卫生、安全检查。

3.3.3 合格评定的程序和方法 COM/96/0191

Proposal for a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on marking of packaging and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 for packaging 提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发布包装标志和制定合格评定程序指令的提案

基于欧洲共同体建立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条款100a;

基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1994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包装及包装废弃物的指令94/62/EC,特别是其中的第八款内容; 基于委员会的提议;

基于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基于理事会于1993年7月22日所作的关于过于涵盖不同方面的评估程序的模型,以及有关使用CE标志的规则。执行需依照1b 条款所列的程序。

鉴于识别标志对于消费者非常必要,它可告知消费者包装材料的属性,并为其选择不同种类的包装提供可能的依据。

鉴于识别标志对于消费者十分重要,它可以鼓励消费者再次使用或循环使用包装,以避免产生包装废弃物。

鉴于现在表示同一目的的多种不同标志的存在,因此急需统一可循环使用,可回收再生的包装标志,以避免混淆。

鉴于包装是一种在共同体中流通的商品,而理事会做出了关于标志的统一的决定,因此,本指令中确定的识别标志,将作为共同体中唯一表示可循环使用和可回收再生的包装标志。 鉴于识别标志与94/62/EC指示中关于包装以及包装废弃物的重要条款的联系,必须确保关于包装的可循环使用以及可回收再生的理解与该指令相一致。 鉴于标志能被辨认,包装上面的关于成本的内容不作要求。

鉴于包装上的可循环使用以及可回收再生的识别标志,可自愿使用。

鉴于各成员国不得阻止本国市场中包装上没有可循环使用以及可回收再生的商品出售。 鉴于指令94/62/EC适用于包装的要求,但是没有指出如何评定包装符合要求;因此有必要在评定符合条件上增加条款;

鉴于本程序不应当给制造商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采用以下指令: 条款一

本指令目标在于借助标志向消费者提供一致的信息,以促进包装的以及包装废弃物的循环使用以及回收再生。

本指令目的在于统一包装的标志,但建立在经营者自愿使用以及重复使用的标志基础上。 本指令建立的符合性评定程序同样适用于指令94/62/EC的内容。 条款二

本指令的目的:

1.可重复使用包装的含义应当符合基本要求,包括条款9的第一二段以及附件二的第一段以及指令94/62/EC 中的第二段和条款11中相关的包装中含有重金属浓度水平的内容。 2.可回收再生包装的含义应当符合基本要求,包括第九条款中第一二段和附录Ⅱ中第一段和指令94/62/EC中的3(a)或(c)或(d)以及第11条款中相关的包装中含有重金属浓度水平的内容。 条款三

1.在本指令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给出的标志,应既可用于标示可重复使用包装,也可用于标示可回收再生包装。

2.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这些标志只能被用于符合条款二所定义的包装。 条款四

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禁止非本指令所提及的用于标示可重复使用以及可循环再生的图标的使用。

本指令对于任何国际上通过并采用的用于指令可重复使用以及可循环再生的标准,不予歧视。 在条款6中提及的委员会应检查在 ISO中形成的关于显示包装属性的标准,以符合附件的内容,如果恰当,尽量避免造成贸易上的阻碍。 条款五

标示材料的文字以及简写,根据委员会决议96/。。。/EC中所规定的定义系统,应当在图表的中间或是下面。 条款六

修正案应当符合附件以及在图表上取得的科学与技术上的进步,依照指令94/62/EC。应当符合在94/62/EC中21条款中规定的程序。 条款七

根据指令94/62/EC中基本要求进行的包装及包装废弃物的评估程序,应当是内部产品控制(A 模型),在附件三中提及。 条款八

各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条款,应具备法律效力,以配合本指令在三年内开始生效。 条款九

本指令应在欧洲委员会的官方杂志出版当天生效。

条款十

本指令向成员国发布。

附录Ⅲ

按条款7提交样品的符合性声明(内部的生产控制)应描述的过程

1 由制造商或由制造商授权在共同体内设立的执行人代表,证明包装满足指令94/62/EC。由制造商或由制造商授权在共同体内设立的执行人代表应绘制符合声明。

2 制造商或由制造商授权的代表必需建立技术文件,在最终产品生产以后最少保存4年,供任意相关的国家当局的检查。

制造商或由由制造商授权的代表不驻共同体内,把产品投放在共同体市场上的责任人有义务保存技术文件。

3 技术文件必须能够表达产品与共同体指令94/62/EC要求的符合一致的评定,必须涵盖设计和产品生产,特别地: ——产品的一般描述;

——概念的设计和生产的设计图等等; ——描述和为理解说明图必要的解释;

——标准中的图表涉及指令94/62/EC的条款10,适用于完整或部分地,并且回答和描述满足指令94/62/EC的基本要求,标准没有涉及条款10中的那一部分; ——设计计算的结果,执行的检测,等等;

——检测报告,包括测试证实重金属浓度水平符合指令94/62/EC条款11中的要求。 4 制造商或由制造商在共同体内设立的授权代表必须保留与技术文件一致的一个拷贝。

5 制造商必须采取必要的所有的措施,以便按技术文件生产的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依从以上第2段,并且适合指令94/62/EC的要求。

第四章 出口欧盟商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

【内容简介】

本章针对目标市场——欧盟及欧盟成员国,推荐性地给出了出口欧盟商品包装的通用技术要求,仅供参考。

本章技术内容根据:

●欧盟依据国际公约或协议制订的强制性技术措施; ●欧盟官方机构制订的技术法规和协调标准; ●欧盟成员国的技术标准;

●出口国企业执行的技术标准与欧盟相应的技术标准存在的差距或差异; ●欧盟的市场准入制度,认证与合格评定程序;

●出口欧盟商品包装可能涉及欧盟、欧盟成员国及其消费者的: ——宗教信仰 ——民族文化 ——生活习惯

——对某些色彩、图案和文字的禁忌。

4.1 通则

4.1.1 包装必须按国际公约或协议的相关规定,采用的技术性措施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要求,详见第二章和第三章。

4.1.2 包装必须符合欧盟及成员国的法律或法规的有关规定,详见第二章和附录1-附录11。 4.1.3 包装必须符合欧盟协调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达到其中的技术性指标规定的水平,详见第三章和附录12-附录17。

4.1.4 包装必须按欧盟及成员国的市场准入制度,提供具有生产方符合性合格声明的技术文件或第三方认证。技术文件(产品说明书)必须按规范的格式;必须采用明确的技术术语;准确的数量表达;无夸大的和修饰性的语言陈述。详见第三章和附录12-附录17。

4.1.5 包装、定量、标签、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必须符合包装和产品(内装物)相关的规范。技术内容的表述不用广告性语言。包装装璜、商标和广告插页的内容应适度,并充分考虑欧盟成员国及其消费者的宗教信仰、历史文化、生活习惯及对某些颜色、图案或文字的禁忌。

表1 出口欧盟包装推荐使用的色彩

国家 适用的颜色 粉红色、蓝色、高雅灰色 蓝色、粉红色 鲜明色彩 绿色 黑色 绿色 忌用的颜色 墨绿 茶、红、深蓝及黑色 红、白、蓝色组 蓝、黄色组 绿色 深绿 橙色、蓝色 红、蓝、绿等鲜明色

表2 出口欧盟包装图案的使用示例

国家 月季 十字架 适用的图案 忌用的图案 菊花 核桃 猫头鹰 红三角 黑猫 4.2 基本要求

4.2.1 全部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的铅、镉、汞、六价铬等重金属总含量应不大于100ppm(O.1mg/g)。详见第二章和附录1和附录2。

4.2.2 全部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采用含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甲醇等有害物质,无特殊需要,不使用偶氮等有毒副作用的颜料。详见第二章。

4.2.3 用于食品和医学产品的包装容器和标签应符合欧盟相关指令的要求,并通过检测、认证和注册程序。详见第二章。

4.2.4 儿童玩具包装应带有通过认证的CE标志,包装和标签应符合相关指令的规定。详见第二章。

4.2.5 包装5g或5mL,至10kg或10L的产品,内装物的重量或体积应与包装标明的定量一致,其误差应控制在可接收的水平。详见第二章和附录4。

4.2.6 纸包装容器优先采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使用氯化法制造的漂白浆。详见第二章。

4.2.7食品、医学产品、化妆品和儿童玩具塑料包装容器尽可能不使用聚氯乙烯。可降解塑料应标明降解条件、时间;并证明最终分解成二氧化碳、生物量(可统计的)和水,对其余成份的要求详见EN 13432 附录A。

4.2.8 玻璃包装容器应按使用范围(食品、医药、化工等)控制可溶性碱性氧化物及砷的溶出量。

4.2.9 金属包装容器的内壁或内壁镀膜、涂层在保质期内不应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 4.2.10 木质包装容器不应有树皮和直径3mm以上的虫眼,并依照国家质检总局69号令处理。详见附录19。 4.3 技术要求 4.3.1 总则

包装应具备保障环境与生命安全的安全性;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的经济性;满足包装基本功能和消费者需求的适用性以及废弃物可处理与再利用性。

在设计、生产、使用、流通和废弃物处理与再利用的全过程中,采用的技术、工艺与方法应符合上述要求。 4.3.2 运输包装

4.3.2.1在对外贸易合同书中的包装条款,应包括依据的标准、使用的材料、采用的方式等内容,根据商品特性和运输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用含义不清和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4.3.2.2 运输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EN ISO 780的规定。EN ISO 780和GB 191同样采用了ISO 780,图形可依照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文字用进口国的官方工作语言。文字可参照GB/T 19142《出口商品包装通则》。详见附录18。

表3 储运图示标志常用文字

英文 English Handle With Care G1ass Use NO Hooks This Side Up Verre 法文 French 德文 German 意大利文 Italian Manne 西班牙文 Spanish Manejese Con Curdado Vidrio No Se Usen Gancho Este 葡萄牙文 Poutuguese Tratar Com Cordado Vidro Nao Empregue Ganchos Este Laeo Para Encima Glas Attention Vorsicht Giare con Cura VarsamGlas 0hne Haken Handhaben Diese Seite oben Zerbre- Vedrio Non Usake Gapo Manier Sans Crampons Cette Face En Hallt BegagnInga Kroka Denna Alto Lade Arriba Sidaup Fragile Fragile Chlich Fragile Fragil Fragil Omtali Keep In C00l Place Garder En Lieu Frais Kuell Conservare Aufbe- In 1uogo wahren Fresco Proteger Keep Contre Dry Humidite 0pen Here 0uvrir Ici chuetzen Hier 0ffnen Umidita Latoda Aprire Naesse Clall Vor Preservare Manten- Gase En Lugar Fresco Preservare DaIl Umidita Lato da Aprire DeveSey Guardado Emlugar Fresco Nao Dere Ser Tort Molhado Abra Agui ForaraKailt Forvar0ppnashar 4.3.2.3 大型运输包装件应进行必要的动、静载荷分析和计算,避免强度不足或过度包装。 4.3.2.4 运输包装用缓冲垫应优先采用植物纤维和纸质成型材料制造,使用发泡塑料。 4.3.2.5 一次性运输包装容器应按规范和需要具有储运图示标志、回收标志、收发货标志外,

不应印刷或涂刷其它内容。

4.3.2.6运输包装件应进行检测,取得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检验号。必要时应注明产地和生产批次。检测依据的试验大纲应在合同书中确认,或合同书直接规定试验项目和强度,具体内容的确定可参照以下的推荐: ——由进口商(产品投放市场的责任人)提供性能试验大纲;

——由技术人员根据包装件流通过程中每个环节可能承受的危害,编制性能试验大纲; ——参照特定或相类似包装件以往的运输和试验的经验,编制性能试验大纲。 我国和欧盟协调标准关于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同样采用了ISO国际标准。见对照表: 标准名称 欧盟协调标准 EN 22206-1993 EN 22248-1993 EN 22876-1993 EN 28474-1993 EN 28768-1993 EN ISO 2233-2001 EN ISO 2234-2002 EN ISO 2244-2002 EN ISO 2247-2002 EN ISO 2873-2002 EN ISO 2875-2003 EN ISO 8318-2002 EN ISO 10531-2000 中国标准 GB/T 4857.1 GB/T 4857.5 GB/T 4857.6 GB/T 4857.12 GB/T 4857.14 GB/T 4857.2 GB/T 4857.3 GB/T 4857.11 GB/T 4857.7 GB/T 4857.13 GB/T 4857.9 GB/T 4857.10 GB/T 4857.22 ISO 2206 ISO 2248 ISO 2876 ISO 8474 ISO 8768 ISO 2233 ISO 2234 ISO 2244 ISO 2247 ISO 2873 ISO 2875 ISO 8318 ISO 10531 ISO标装件 试验时各部位的标示方法 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装件 滚动试验方法 装件 浸水试验方法 装件 倾翻试验方法 装件 温湿度调节处理 装件 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装件 水平冲击试验方法 装件 正弦定频振动试验方法 装件 低气压试验方法 装件 喷淋试验方法 装件 正弦变频振动试验方法 装件 单元货物稳定性试验方法 装件 压力试验方法 EN ISO 12048-2001 GB/T 4857.4 GB/T4857.16① ISO 12048② 装件 采用压力试验机的堆码试验方法 EN ISO 13355-2003 GBT4857.23-2003 ISO 13355 装件 随机垂直振动试验方法 注1: GB/T 4857.4等效采用ISO 2872。 GB/T 4857.16参照采用ISO 2874。 注2: ISO 12048代替ISO 2872和ISO 2874 4.3.3 配送包装

4.3.3.1 包装定量和尺寸优先考虑适合一人搬运,容器应根据人机功效学原理设计提手。 4.3.3.2 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包装定量应考虑产品的使用寿命(有效期)。

4.3.3.3 包装尺寸应适合分销环境、小型车辆的容积、货架的允许宽度和集装箱的尺寸等。 4.3.3.4 包装印刷应适当,按具体要求和实际需要表达,产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产地和出厂时间以及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4.3.3.5 包装应在显著位置印刷货物的编号——货号(作用接近销售包装的条形码)。 4.3.4 销售包装

4.3.4.1 包装应适度,除需加缓冲垫外,不应任意膨大体积,不应仅为促进销售采用多级包装。

4.3.4.2 包装容器的封口应容易开启和倒空,重复开闭使用的应具备受损留迹象的功能。 4.3.4.3 用途明显不同的包装容器在材质相同、容量相等时,造型应有明显区别。 4.3.4.4 销售包装容器可根据产品(内装物)的使用寿命适当增加包装容量;或将小包装集合成一个销售单元,使其方便销售和携带,并使包装废弃物易于收集和分类。

4.3.4.5 当销售包装容器成本较高或容量较大时(部分金属、玻璃和塑料容器),可赋予该容器可做其它用途的功能(常用器皿或装饰物等)。 4.3.5 包装材料和容器

4.3.5.1选择包装材料设计容器时,应充分考虑该产品成为废弃物后的可能去向,及对环境的影响,并力求废弃物可处理与利用,在技术文件中应说明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方案和可行性经济技术分析。

4.3.5.2包装容器应优先选用单一材料,采用的捆扎材、封缄材、连接件等辅助材料尽可能与主材材质相同,或能够用手(借助小工具)简单的剥离或拆卸。例:纸箱不采用高粘度塑料封箱带,在强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采用金属钉。

4.3.5.3 包装容器采用的粘合剂、涂料、印刷油墨等辅助材料不应影响主材的品质及回收利用。

4.3.5.4 瓦楞原纸应控制矿物填料的用量,定量应不超过160g/m²(交货水分7%一12%)。 4.3.5.5 纸制包装容器应采用水溶性粘合剂,不采用无法水解的树脂、腊等做表面涂布。 4.3.5.6 当纸箱要经受较长时间的潮湿环境时,允许外加塑料薄膜封合,但不允许大面积粘合。

4.3.5.7 当塑料薄膜的阻隔性能不足时,允许采用镀铝薄膜,无特殊需要,不采用铝塑复合膜。

4.3.5.8 玻璃包装容器在能够满足强度性能的条件下,尽量减小壁厚,并允许施加表面涂层。 4.3.5.9 金属钢桶的扣压盖设计应充分考虑完全倒空性能,如在条件允许时,桶口折边向外翻。

4.3.5.10 木质包装容器优先采用自攻能拔出的螺旋钉,使其易拆卸,避免将钉残留在木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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