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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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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佳地花园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山西天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佳地花园住宅小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商品房住宅小区

坐落位置: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7号

四至:东至:并南西二巷 南至:亲贤北街

西至:大西洋歌城 北至:并南西二巷

占地面积:67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约l 58000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服务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 公用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

运。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二条 共用设施、设备中的暖气干线、锅炉房、水泵房、变配电室等以及市政设施中的小区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窨井等。开发建设单位从2004年l 0月1日移交业主委员会由物业公司实施管理,部分资料已移交。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

2.电梯费;

3.采暖费;

4、代收、代付水、电费用。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内容不承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保险责任。业主、使用人可以与物业公司另行约定其财产的保管事项。

第十七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报告、制止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业委会授权乙方可采取停止售电、停供水等措施。

第十 其它委托事项

1.住户的装修管理服务,物业公司要责成专人负责管理,如出现公共设施和相邻关系重大问题,应明确责任后,并由责任方自负其责;

2.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

3.小区范围内的经营服务管理

第三章 委托服务期限

第十九条 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为合同期。

收费标准及服务标准,按太原市房地局物价局108号文件((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中二级上浮20%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并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本合同期共计三年。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业主代表大会及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服务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服务年度计划;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户,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维修基金或按照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使用。

7.在合同生效后,由甲方向乙方移交管理用房(应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3‰,产权归甲方所有),由乙方无偿使用;

8.由甲方负责向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委托乙方妥善保管;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协助催交;

1 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负责协调小区车辆循环道路问题;

(2)负责组织维修基金的续筹、申领,以及负责制定紧急事件发生时维修基金使用的应急程序及措施;

(3)协助处理物业公司提出的其他有关物业公共管理的相关问题;

(4)与物业公司共同协调并支持各驻区单位的工作。

l 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服务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

大中修方案,大中修经甲方审定后专业队伍实施,工程竣工由甲、乙双方及相关专业部门出具质量验收报告;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及装修保证金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7.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半年向业委会反映物业服务状况;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 0.协助甲方做好物业服务相关事项;

1 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1);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2);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具体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从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按太原市房地局物价局108号文件《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中二级上浮20%执行(见附件3)。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的管理区域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

l、收费标准:居民住宅: 1.02元/月/平方米

非居民住宅: 1.53元/月/平方米

2、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交费通知单》送达规定日期起,逾期交费按每天应交服务费的万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3、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11)规定的其他应由物业成本中支出的项目。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业主应于接收商品房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之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季度即1月1日-1月30日、4月1日-4月30日、7月1日-7月30日、10月1日-10月30日履行交纳义务。

第二十六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60元/个/月、立体车库车位13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2.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3.为满足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而临时规划露天地上停车车位,需按照优先残疾人、常住业主一户一辆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车位使用费届时根据实际情况与甲方共同制定;

4、摩托车、电动车车棚存车服务费每月1 0元/辆;自行车5元/辆;车棚外及楼梯间、地下室公共部位不得停放,否则造成丢失由产权人自负。

第二十七条 其它收费及标准

1. 电梯运行费用,居民住宅高层每户按建筑面积0.25元/月/平米收取,多层住宅每户按建筑面积0.20元/月/平米收取;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0.40元/月/平米收取(非住宅办公用途人员超过10人以上的另行约定加收办法,具体方案报甲方通过后备案执行);

2.热水费按实际运行成本,由乙方向甲方报费用测算明细审定后,依据实际情况调价执行收取;

3、非居,民住宅用途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加收50%收取,水、电、暖费也应按制定的办公、商业价格执行。

第二十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服务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专项维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基金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服务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专项维

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基金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属于物业管理范畴的由物业服务费承担;属于物业管理范畴的大中修费用,由专项维修基金承担;属于物业管理范畴的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基金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物业服务费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基金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服务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专项维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基金承担。

6、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为小修。小修标准最终以建设部部颁规范为准(附小修标准)。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积极组织维修基金的续筹,因维修基金没有到位,由此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无法进行,导致相关业主损失及导致业主拒交物业费用使乙方无法维持正常物业服务工作而终止物业服务,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追讨欠收物业费,业委会有义务协助追缴。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设立维修基金专户,将利用小区公用设施开办的经营项目,其收入扣除服务成本费用外,剩余资金进入维修基帐户,使用时需甲方审计批准。

第三十四条 由于目前小区锅炉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且锅炉大修费用无法落实,小区供热需甲方与集中供热公司协商并网,如不能并网又解决不了维修资金,造成锅炉无法供暖,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有权追讨服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甲方有义务协助追缴。

第三十五条 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共14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提出法律依据会同甲方向开发建设单位交涉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第四十三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须就是否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6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物业共用部位明细(略)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略)

三、物业服务质量目标(略)

合同现场监证人

居民委员会:

驻区民警:

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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