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编号:)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编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 1.2工程概况: 1.3分包工作内容: 1.4范围包括:甲方指定分包内容 1.5工程监理单位(全称): 第二条 作业人员
2.1乙方根据工程需要向甲方提供作业人员共 名,要求在进场 日内完成人员调度,服从项目部安排,配合项目部工作,在抢工期间,人员需达到 人以上。
2.2乙方要充分考虑施工难度及工种搭配问题,必须按事先经过考察的人员进场,并不得调换。 2.3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人员素质、能力达不到施工要求甲方给出明确指示后,乙方须在2日内将满足条件的人员调配到位,在此期间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接到指示不进行人员调配或调配人员依旧不能满足生产,将视为乙方无具备施工的能力须在甲方明确表态后24小时内撤离现场,对此甲方有权拒付所有工程款项。
2.4工程量以外的施工内容,除甲方要求外,否则均不在工程量计算范围内。 第三条 工期要求
3.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3.2竣工日期:暂定 年 月 日。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 元(人民币) 大写: (暂估)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
经过招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标程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4.2.1 本合同单价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再调整; 4.2.2 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价格为 元/工日。
4.2.4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48小时(不含)按20元/每人、天标准补偿。 4.2.5对合同价款的明确:
种植工程款结算以合同附件中绿化工程分包单价为依据,根据实际工程量的预算直接费为实际工程款项(现场出现洽商、零工等另行计算)。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结算、决算资料: 5.1.1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乙方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施工范围以外的工程量,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 5.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甲、乙双方现场代表派专人负责对每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工程量统计。
5.2.1各分项工程进行分部分项的工程量的统计、汇总、确认工作(本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完成),该工
程量将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之一。
5.2.2乙方在进行隐蔽工程施工,经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量统计。如因未及时上报甲方或自行掩埋回填致使隐蔽工程无法进行核量者,均视为乙方在该项中的让利行为,甲方不再考虑该项的工程费用。 5.1.3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根据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系统核算,并由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确认相关单据,该单据将作为结算依据,一经确认不再做任何调整。 5.3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自乙方施工人员进场之日起10日内,甲方拨付乙方工程总款的5%,每月完成工程经验收核算后下月支付上月核算金额的80%,(分项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工程量核算,合约部有权对现场已核算的工程量进行再次核算,最终以现场项目经理及合约部经理)整体工程竣工经质量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甲方付至乙方结算款的95%,其余款项至工程养护期满后付清(养护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
5.3.2工程价款结算以现场项目经理签认的《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人工费工程量统计单》为依据。 第六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安全施工:甲、乙双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甲、乙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按照有关规定,甲方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者有争议时,应按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的安全标准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严禁发生安全事故。 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养
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
7.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甲方提出,取得文字续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施工。因甲方原因造成窝工的,甲方予以经济补偿,因乙方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工期延误
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如期推迟的,经甲方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因战争、、自然灾害或非甲方承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48小时(不含);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8.2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双方约定:乙方原因拖延工期每天扣除合同价款的3%。
8.3如乙方力调配足够人员进行施工,甲方可向第三方调配人员,所有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九条 文明施工
9.1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北京市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甲方对乙方提出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由乙方负责执行并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在施工中,乙方负责向施工人员传达并落实到位,甲方负责监督检查。
9.3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文明施工必须达到市级文明安全工地标准。 第十条 材料机具供应
10.1 本工程材料由甲方提供,庭院及水电工程机械全部由乙方自行提供,绿化工程中水车、吊车、修剪机、打药机、吊绳、修枝剪等由甲方提供,其它工具由乙方自行解决。
10.2 乙方应遵循和执行甲方材料、机械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械要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做好领、还手续,形成相关记录。
10.4 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
10.4.1 乙方对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要节约,严禁浪费。现场一经发现按原材料价值的五倍处以罚款; 10.4.2 乙方对使用甲方的周转性材料要细心维护、保养并负责清理、归还。 10.4.3 乙方自备工具由其自身保管与维修,发生丢损由乙方自行承担。
10.4.4 各材料进场后由乙方派专人查收,负责对材料数量、规格、质量进行检查,材料合格后卸至指定地点。如因乙方疏忽导致进场与所需材料不一致或材料二次搬用等问题,所有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铺装队伍、绿植队伍,必须采用具有两年以上专业施工经验,并配有一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岗)的队伍。
11.2甲方对逾期确定劳动关系得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1.3 甲方需将其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必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1.4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5%,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统一调度。
11.5 当甲方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乙方可在不影响甲方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的人员应向甲方说明并取得甲方的认可方能进行变更。
11.6 乙方必须按照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做出相关说明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成品保护。
11.7 乙方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11.8 甲方确认: 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乙方确认: 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乙方确认: 为派驻工地的技术员,负责施工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甲方违约责任
12.1.1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乙方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确认单据作为决算依据。甲方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2.1.2 由于甲方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12.1.3 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2.2 乙方违约责任
12.2.1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24小时内退出施工现场,乙方撤离现场后在3日内与甲方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未在规定时限内退出施工现场的甲方将直接扣除其已做工程的各工程款项;退离现场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积极与甲方达成书面协议的,则视同乙方放弃对已做工程的核算,结算以甲方出具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12.2.2 乙方未按甲方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调整,乙方无法调整时,甲方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书面通知乙方,直至终止合同。 12.2.3 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 项目所在地人民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应出示
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算工程决算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五条 保存
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附加说明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其他事项:
1. 合同款中包括乙方办理劳务招投标、劳务人员进京、工人暂住证等各种手续及证件费用,且合同价款中
已包括与其他专业配合费、结构缺陷修复费、劳动降效费等。
2.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错误行为进行处罚。
3. 甲方对乙方进行现场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乙方进行安全自检,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4. 如乙方在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更换乙方,乙方须在
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24小时内撤离现场。
5. 乙方从甲方处所领用的一切周期性材料在工程结束后需按原数交还,数量不足的按原价从工程款中扣
除。
6. 乙方配备一名技术员配合甲方相应管理人员共同完成测量放线等工作。
注:1、后附安贞项目分包费用明细资料,共 页,该附件与合同所述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2、所有签字项目必须采用水性笔签字并保证字迹清晰,不许涂改。
3、如有未尽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做附件补充说明,如所述内容与合同条款有冲突时以合同所述内容为准。
4、附件《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明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人工费结算会签单》。
甲 方: 乙 方: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身份证号:
地 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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