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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检察机关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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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阳市人民

起诉书

鲁莱检刑诉[2010]19号

被告人朱凡,男,1981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7068219810902011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莱阳市柏林庄镇治房村。曾于2008年2月2日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受到行政处罚。2010年5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莱阳市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阳市执行。

本案由莱阳市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凡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0年7月15日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朱凡,与张平原系夫妻关系,后两人离婚,但是仍有交往。

2、2010 年 5 月 6 日上午,被告人朱凡在小区附近公园向张平提出复婚,遭到拒绝。

3、当天 12 时许,两人来到山东省莱 阳市宜家新村 2 号楼 1 单元 301 室住处门口, 被告人又再次提出复婚要求遭到拒绝后,就拿起门口的椅子殴打张平,张平倒地哭泣。

4、 被告人朱凡将张平推搡入301 室内,并反锁房门。朱凡问张平怎么办,为稳定朱凡情绪,张平声称可以复婚,但是被告人朱凡称太晚了,并拿有线电视天线勒向张平的颈部。

5、张平将双手伸进线,朱凡执天线将其拖到地上。张平仍未松手。

6、僵持之下,张平哀求朱凡说想见孩子最后一面。被告人朱凡松手了,但又说现在不杀以后就没有机会了。

7、朱凡松手后,张平趁势将电线拿在手中,藏入储藏室内。

8、此后被告人朱凡坐在沙发上喝啤酒,随后又寻找并拿着天线。

9、经张平求情,被告朱凡上床睡觉。之后张平离开住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朱凡的供述

2、 被害人张平的陈述

3、 证人张卫山,张天民,刘花改,葛金林,陈光的证人证言

4、 接到案及报案经过

5、 常住人口登记表

6、 被害人张平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 被害人张平人体损伤鉴定照片

8、 法医物证鉴定书

9、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制图)

本院认为,朱凡意图勒死张平系故意杀人行为,经被害人挣扎、哀求后主动中止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中止)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阳市中级人民

检察员:xxx xxx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附:

1、 被告人朱凡现羁押在莱阳市看守所

2、 移送证据目录1页、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9份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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