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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来源:抵帆知识网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导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到20%,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种状况有所改观。但是,有的企业负责人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对企业的束缚,因此到目前仍有很多企业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那主张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如果有,时效的时间和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效问题,以笔者所在的青岛地区为例,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以下几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山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因此,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由于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从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山东高院对于双倍工资的定性是惩罚性赔偿金,而不是劳动报酬,并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规定。山东高院认为双倍工资是一种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以上是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未签订劳动的合同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规定,那么实际的判决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了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21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的相关二倍工资的判决。因为查阅的起始时间是2013年,因此出现超过仲裁时效的判决较少,但是找到的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的,用人单位提出后,符合上述规定的,均作出了驳回的判决。其中,各的判决如下:

市南区:

(2013)南民初字第60086号

李沧区:

(2013)李民初字第1440号

崂山区:

(2013)崂民初字第235号

(2013)崂民初字第237号

(2013)崂民初字第238号

城阳区:

(2013)城民初字第2801号

(2013)城民初字第2820号

(2013)城民初字第3848号

(2013)城民初字第4342号

黄岛区:

(2013)黄民初字第4669号

(2013)黄民初字第7365号

(2013)黄民初字第7366号

(2013)黄民初字第8009号

以上判决书,感兴趣的网友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本文不再赘述。

通过以上法规和判例可以得到如下结论:青岛地区对于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有仲裁时效的,仲裁时效自用工之日起12个月的次月开始计算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在查阅案例的时候,发现城阳区人民判决的(2013)城民初字第2801号和(2013)城民初字第3848号判决书,用人单位一方并未参加庭审,依法缺席判决。实际上,上述两个案例中劳动者主张的二倍工资都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诉讼中应当积极参加庭审,积极质证、答辩,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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