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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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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保证监督约束机制的正确运行,提部处理个人重大问题的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台领导班子成员、台机关内设科室(频道、频率)负责人。

二、报告内容

1、本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家庭成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2、本人在工作及其他公务活动中因不能拒绝而收受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信用卡等情况;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买卖小汽车情况;

4、本人婚姻变动情况和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及子女升学事宜的办理情况;

5、本人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的活动情况,家庭成员出国(境)定居,公(自)费留学情况,本人及家庭成员参加由企业(单位)邀请赴外地参观和考察的情况;

6、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方式和程序

报告统一以书面形式报告,一般干部向台报告,台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宁组字〔2007〕133号文件要求,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报告。报告必须写清时间、地点、经过、缘由、结果等。个人重大事项可预见的必须提前10天报告,不可预见的事项,事后10天内必须补报。

四、要求与监督

对个人重大事项应自觉如实地向组织报告,并虚心听取党组织意见,对于不按时报告又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不按上级答复意见办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报告人要如实报告,并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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