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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八章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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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责任、风险和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惯例-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一些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规则,这些解释和规则为较多国家的法律界和工商界所熟悉、承认和接受,并且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就成为了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

INCOTERMS 2000-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个有13种国际贸易术语。 FOB- FOB术语的全称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完成交货,即自该时点起卖方必须承担货物损坏及灭失的一些费用及风险。

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运输的做法处理,由买方承担。

FOBST- FOB并理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ST),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和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CIF- CIF术语的全称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CIF Ex Tackle- 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是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从货物卸离吊钩开始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CFR- CFR术语的全称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象征性交货-所谓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的。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二、单选题

1.C 2.B 3.C 4.B 5.D 6.C 7.B 8.B 9.A 10.A 11.B 12.A 13.D 14.C 15.C 16.D 17.D 18.C

三、多选题

1.AB 2.ABC 3.ABC 4.BCD 5.ABCD 6.BD 7.ABC 8.ABC 9.BCD 10.ACD

四、简答题(略) 五、案例分析题

1.采用FOB ,卖方可接受买方委托代为租船,但这纯属代办性质,如果租不到船,风险由买方承担.当然如果在合同中定明由卖方租船,那就不一样了,实际上也就不是FOB了.如果只是一般的委托,那后果完全由买方自己负责。

2.合理。在CIF术语之下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是卖方应尽的义务,无论货物有没有在遭遇风险,卖方均应按照惯例投保,必须提供保险单证。

3.(1)上海甲公司 (2)英国乙公司(3)英国乙公司

4.责任应该由买方承担。 CIF贸易术语的一个主要的特点是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实际交付货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因此属于象征性交货。所以,只要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是符合合同要求,即是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在本案例中,尽管货物运抵德国时品质不符,但中方出口公司在口岸装运时就由商检局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证书。这表明货物在装船越过船舷以前是符合合同的。至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发生质量问题,与卖方无任何关系。所以,不管德国客商找出何种理由,只要证明不了啤酒花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存在缺陷,作为卖方的中方出口公司就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案的最后结局也说明了这一点。

5.甲公司不应承担损失。根据《ICOTERMS2010》,采用FCA术语成交时,货物交给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承运人,因而卖方不需承担损失。

课外思考实践题 1.(1) 从交货义务的完成界定来看: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其他两个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解释。CIF价格条件下的卖方叫过地点不是目的港,而是装运港。只要卖方按期约定地点交货并提供合同约定的提单等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港,除非卖方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的承诺,否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2)从风险转移的界限来看:风险转移是在装运方船舷而非目的港。如果货物装船后,船尚未离港就触礁了,那卖方是无法向买方提索赔的,因为越过装运方船舷后,风险已经转移给卖方了。卖方只能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3)保险的性质:CIF中卖方投的保险是属于代办性质的,不关乎自己的利益,只是按规定付保险费。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就算完成了保险义务。

(4)非正常运费的承担:在运载过程中,船舶可能遇到恶劣天气,船上的机器可能遇到故障,船舶需要避风或维修,也可能由于转船等原因发生的运费称为不正常费用。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CIF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是按照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运费。在CIF条件下,不正常运费应由买方承担。

2.不合适,应采用DDP Qingdao。

第八章 贸易术语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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