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引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实习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各系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跟岗和顶岗实习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性实践教学环节,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良好途径。跟岗和顶岗实习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使学生能够将所学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加强学生实践能力锻炼,练就过硬的职业技能,从根本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学生实现就业零适应期打下扎实基础。
第四条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跟岗和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及各系负责人组成,由学院分管教学领导任组长。
跟岗和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全院跟岗和顶岗实习工作的总体安排与管理,主要职责是,审核各系的跟岗和顶岗实习实施计划;督促、检查各系跟岗和顶岗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跟岗和顶岗实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了解和掌握学生就业签约等情况。教务处负责建立健
全实习管理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负责全院学生实习工作的全程管理和过程的监控、检查。建立学生实习管理例会制度。职业学校和企业要共同建立学生实习管理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和协调相关工作,研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原则上实习管理例会至少每月1次。
第五条各系要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将跟岗和顶岗实习纳入教学计划,做到跟岗和顶岗实习与专业培养目标、学生就业相衔接。跟岗和顶岗实习原则上应当在学生完成校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时间安排在每届学生的最后一学年,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
各系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单位的岗位需求,对跟岗和顶岗实习时间进行适当调整。确需提前进行跟岗和顶岗实习,增加跟岗和顶岗实习时间的,应提前调整教学计划,采取前移相应课程,保证校内学习时间。与生产紧密结合的课程,也可以采取现场教学方式,与跟岗和顶岗实习同步进行,但应在教学计划中予以科学设计。
第六条实行实习备案制度。每年6月15日前,各系应将下一学年在校生跟岗和顶岗实习计划报送至教务处;教务处每年6月30日前将实习计划以公文形式报送至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各系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实习单位管理人员、系主任、系党总支书记、专业带头人、辅导员、校内指导教师等共同组成,系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校内指导教师为直接责任人。
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实地考察实习单位,形成书面考察评估报告,报教务处备案。考查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二)负责落实本系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单位,审核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申请;
(三)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制定本系各专业跟岗和顶岗实习课程标准及实习计划;
(四)开展跟岗和顶岗实习动员教育,对跟岗和顶岗实习全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安全管理规定和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六)每个月要对指导教师的实习指导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与学生实习所在单位共同对指导情况进行考核;
(七)组织跟岗和顶岗实习学生成绩评定工作,考核本系跟岗和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计算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
(八)按要求及时向教务处等职能部门报送相关资料;(九)组织开展就业指导;
(十)完成过程管理中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系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具体组织和实施学生实习工作。校内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实习课程标准要求,具体制定跟岗和顶岗实习计划;
(二)密切保持与实习学生的联络沟通,认真批阅学生实习日志,全面掌握实习学生的工作、生活等有关情况,认真、完整做好联系记录;
(三)积极主动向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并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实习学生的跟踪管理工作。如实填写《顶岗(跟岗)实习指导教师联系情况记录表》,并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对需要向学校汇报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四)认真督促实习学生完成实习任务,按时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报告等教学资料,切实做好对实习学生的考核工作,并具体落实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业绩评价,全面做好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评定工作;
(五)负责对实习学生的信息汇总、统计和上报,并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辅导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加强对实习学生安全和纪律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主动与学院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二)负责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除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外,还应收集相关违纪事实,及时上报、处理。
第九条专任教师指导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工作可折算为教学工作量,并计入教师聘期内业绩考核。
教师驻实习单位指导集中实习的教学工作量折算标准为: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12*周数+指导学生人数*周数*折算系数;教师指导分散实习的教学工作量折算标准为: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指导学生人数*周数*折算系数。其中,折算系数区间为[0.05,0.1]。各系要对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折算系数为0.1,良好为[0.07,0.09],合格为[0.05,0.06]。
第十条各系聘请实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传授学生岗位工作所需要的技能,对学生进行工作态度、实习纪律与安全等方面的教育,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积极落实校企双方共同制订的实习计划,指导实习学生按照工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帮助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与本单位和学院指导教师定期沟通实习学生情况;
(四)对实习学生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及时向本单位和学院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实习学生从职业道德、出勤、工作能力(技能)、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鉴定。
(六)完成“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工作职责:
(一)实习前,检查和督促各系开展实习前的基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召开学生实习动员会,组织学习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强调相关纪律和安全要求。
(二)实习期间,检查和督促各系及时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进行处理,审核备案相关处分材料。
(三)检查和督促各系会同实习单位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等制度性文件。
第十二条安全保卫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检查和督促各系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
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要。
(二)负责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协助教务处、各系等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各系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各系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第十四条学生经本人申请,各系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系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跟岗实习由各系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学院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六条支持鼓励各系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十七条教务处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充分利用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招生与就业处和各系牵头组织跟岗和顶岗实习招聘会,以尽可能多的给学生提供跟岗和顶岗实习的单位和岗位。招生就业处和各系应到所属实习单位实地考察,形成书面考察评估报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各系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择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实习单位,做到专业与岗位对口或相关,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实习单位的利益和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可从每年七月份开始进入跟岗和
顶岗实习。
第二十条各系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第二十一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各系应监督实习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二十二条各系应监督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二十三条各系应在顶岗实习之前确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名单,每位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负责指导的学生数可参照该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的多少来确定,一般为1:80以内。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系、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二十五条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系,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六条各系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校安排跟岗和顶岗实习单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顶岗(跟岗)实习安排表》,报各系跟岗和顶岗实习工作小组审批,并报送教务处备案。各系跟岗和顶岗实习工作小组根据实习安排情况,填写《顶岗(跟岗)实习企业一览表》,并报送至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实习课程标准要求,与实习单位共同商定学生的实习岗位、实习内容、考核目标等《学生顶岗(跟岗)实习计划书》。
第二十九条各系应对跟岗和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和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任务认真审核,审定后发放到参加跟岗和顶岗实习的学生手中,使学生明确跟岗和顶岗实习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条各系应在学生开始跟岗和顶岗实习前,组织开展实习动员,布置落实实习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生离校前须认真学习跟岗和顶岗实习的有关规定,了解实习任务,并签订《学生顶岗(跟岗)实习承诺书》和《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协议书》。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三十二条学生按规定时间到实习单位进行跟岗和顶岗实习,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若由于跟岗和顶岗实习单位单方面原因,必须上报学校指导教师和所在系,由学校指导教师与跟岗和顶岗实习单位联系证实后,方可办理相关的调岗或离岗手续,并调换到新的岗位或顶岗实习单位,不允许先离岗后报告。未经所在系及实习单位同意擅离岗位者,实习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安排跟岗和顶岗实习单位,学生到岗两天内必须报告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一周内将实习的作息时间安排告知指导老师,以便指导教师抽查指导;并可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每周至少与学校指导教师保持一次工作联系。
第三十四条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按时提交实习日志,按时完成指导教师发布的岗位任务。临近实习结束时,按要求写好《学生顶岗(跟岗)实习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交回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五条校内指导教师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指导和就业指导。协助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通过巡回指导、网络及电话等联系方式,每周与学生联系一次,如实填写《顶岗(跟岗)实习指导教师联系情况记录表》,并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并每天登陆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检查批改学生实习日志,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
第三十六条学生的跟岗和顶岗实习可以在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不同岗位进行,学生每更换一个单位或岗位,应填写《学生顶岗(跟岗)实习报告》和《学生顶岗(跟岗)实习转单位申请表》,经各系跟岗和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送至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实习结束后,校内顶岗实习指导教师书写《顶岗(跟岗)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总结》,并会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填写《学生顶岗(跟岗)实习考核鉴定表》,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内容包括学生的工作态度、职业素养、协作能力、
专业技能、创新意识等五个方面。
校内指导教师还要做好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考核工作,将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材料汇总到所在系存档,材料包括跟岗和顶岗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书、实习报告等。各系应在跟岗和顶岗实习结束时,组织实习成绩评定和工作总结,建立档案。
第三十八条跟岗和顶岗实习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实习单位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有事必须向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双方请假,不得擅自离岗,不做损人利己、有损实习单位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不参与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跟岗和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实习单位顶岗实习的一名准员工,要服从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安排与管理,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
第四十条按照跟岗和顶岗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学生要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刻苦锻炼,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
第四十一条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在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或转岗)的,需各系跟岗和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按实习成绩不合格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各系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安全和保卫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四十四条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院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
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指导,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过程监控和考核,实行以实习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由双方指导教师共同填写《学生顶岗(跟岗)实习考核鉴定表》。
第四十七条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综合实习情况进行评价,占总成绩的30%。
第四十八条学校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各实习单位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组织纪律性以及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内容包括学生的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手册内容完成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根据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学校指导教师的考核成绩,各系综合评定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成绩。
第五十条考核等级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的学生获得相应学分,取得毕业资格。
考核等级标准如下:
(一)优秀(90分以上):实习态度端正,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材料规范齐全、完成及时,跟岗和顶岗实习出勤率高,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二)良好(80-89分):实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实习材料比较规范齐全、按时完成,跟岗和顶岗实习出勤率比较高,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三)合格(60-79分):实习态度端正,能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实习材料比较齐全、按时完成,跟岗和顶岗实习出勤率比较高,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四)不合格(60分以下):实习态度不端正,未完成实习的主要任务,未
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未完成顶岗实习报告等实习材料,跟岗和顶岗实习出勤率较低,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现象。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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