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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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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

为让大家了解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相关消息,下面,为大家提供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平安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标准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国发〔xx〕23号)、《关于坚持科学开展平安开展促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xx〕40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平安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建立企业和工程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平安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平安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平安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监视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平安监视机构详细实施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那么。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工程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程平安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实施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 工程工程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展监视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工程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展监视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自评材料进展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工程实施平安生产监视的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平安监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平安监视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工程实施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工程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工程实施日常平安监视时同步开展工程考评工作,指导监视工程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程考评主体提交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工程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立、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工程主要负责人;

(二)工程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等进展自评结果及工程建立、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工程施工期间因平安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工程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工程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工程自评为根底,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展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工程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工程建立、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工程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工程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工程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工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工程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程存在平安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立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工程数量,原那么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

拟竣工工程数量的10%。

第十 工程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工程,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工程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地省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工程自评材料的,视同工程考评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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