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所属各门店招聘工作的管理,规范招聘流程及招聘操作规范,确保门店招聘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门店招聘工作效率的提高,规避劳动争议产生,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全国各门店。 第三条门店招聘要求
3.1各地区新开门店必须在门店租赁合同签定后并经过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同意,方可组织门店所需员工的招聘工作。
3.2门店在具体招聘工作实施的过程中,如需使用招聘费用,必须由所属门店根据招聘需求提交费用申请,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使用相应的招聘费用。
3.3门店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发布招聘广告,并按照公司制度及操作流程办理各项招聘工作。
3.4为严格控制门店人力成本,新开业门店、升级改造门店、季节性闭店的门店人员招聘入职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确定开业时间前20天;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批准。
3。5门店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下发的所属门店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实行招聘;不得私自设立盈余岗位;不得擅自录用编制以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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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门店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下发店面员工工资标准,不得向求职者私自承诺超越公司规定之外的薪酬标准及福利标准.
3.7门店招聘员工必须符合公司规定岗位的基本任职要求,并且严格审核求职者各项材料,确保信息准确。
3。8面试操作流程;
3。8。1应聘人员认真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3。8.2店长或店面督导主管组织人员面试、复试,在面试过程中需严格甄选,确保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3。8。3店长或店面督导主管在《用人部门面试评价表》中对面试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描述和公正客观评价;
3.8.4确定录用人员,通知入职时间,并办理各项入职手续; 3.9门店不得私自招聘兼职人员,如遇业务需要招聘兼职人员必须提报申请;由运营管理中心审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填写门店兼职人员招聘审批表);门店私自招聘的一律不计发工资。
3。10公司所属的全国门店,兼职人员工资均按照公司发布的制度执行.
第四条门店员工入职办理要求
4.1年龄未满18周岁不得录用.
4.2刑满释放、缓刑考验期人员,有暴力倾向人员不得录用. 4.3不能满足公司岗位基本任职要求的不得录用。
4.4一旦确定录用的员工,必须在上岗前签订公司《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
4.5拒绝签订公司要求的各项协议书的,一律不得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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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办理入职时店长或督导主管须严格审核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4.7劳动合同签订后且以在所属门店报到上班之日起计算工资。 4.8录用员工必须预留紧急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 4.9 录用人员向公司提供下列有关个人资料: 4。9。1个人简历和自荐材料;
4。9。2本人近期免冠白底1寸照片2张; 4。9。3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9。4本人最高学历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4。9。5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9。6原工作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4。9.7本人工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签名并抄写卡号; 4.9.8公司所需的其他资料。
4。10除应届毕业生外,已经参加社会工作的求职者必须提交上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
4。11公司所属各门店在办理完员工各项劳动手续后,门店出纳必须将员工档案资料移交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存档备案;每月(10号、25号)提交档案资料。
4。12由于门店出纳逾期提交员工档案资料的,公司有权暂停发放当事人工资。 第五条其他要求
5.1未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核准产生的招聘费、宣传费、印刷费等,公司不予以报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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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提供入职所需资料不全而上岗的,公司一律不核发当事人工资;并对所属门店店长或门店督导主管每人每次处罚200-500元。
5.3未经运营管理中心与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核准,而私自招聘兼职的,公司一律不核发当事人工资;并对所属门店店长或门店督导主管每人每次处罚200—500元。
5.4公司所属各门店,未经公司批准,私自超出各门店人员编制的,公司一律不核发当事人工资;并对所属门店店长或门店督导主管每人每次处罚200-500元。
5。5公司所属各门店,未经公司批准,私自承诺求职者超出门店工资标准或其它福利的,公司一律不核发当事人工资;并对所属门店店长或门店督导主管每人每次处罚200—500元。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4年04月01日起执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权。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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