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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第十七小学校园欺凌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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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园欺凌防治措施

把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为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一直被视为一方净土,然而校园欺凌则频频被曝光,未成年人的欺凌与暴力,超乎成年人的想象。什么是学生欺凌?对欺凌行为如何处罚?如何防治学生欺凌?特制定《榆林市第十七小学防范校园欺凌工作计划》。

一、明确界定,广泛应用

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依法合理处理。

二、加强教育,防患于未然

《治理方案》明确了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的四项举措:

全方位覆盖,加强学生教育。学校通过开学集中教育、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

家校共育,形成合力。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形成家校共育合力。

技防人防,强化管理。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摸排调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各中小学将防治学生欺凌纳入《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清单》,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

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三、合情合理,严肃处理

《治理方案》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应依法依规进行。

严格规范调查处理。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置。

妥善处理申诉请求。上报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对确需复查的,上报市加强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

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四、发现苗头,严惩不贷

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

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机关、人民、人民为主。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贵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提醒孩子:别再对同学做这些行为,这可能都是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的形式一般可以分为四类:肢体欺凌,语言欺凌,关系欺凌(亦称社交欺凌),网络欺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行为:

(1)对受害者的身体进行攻击,包括拳打脚踢、掌掴、推撞、绊倒、用硬物锐器攻击、拉扯头发、朝受害者身上抛扔硬物或抛洒污秽之物等。

(2)对受害者的物品进行攻击,包括抢夺他人物品、故意毁坏或弄脏他人物品、故意抛弃他人物品、故意隐匿他人物品,以及逼迫受害者毁坏自己的物品等。

(3)向受害者勒索财物,包括勒索金钱、物品等。

(4)威胁、强迫受害者去做有损自身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事情,例如强迫其拍打自己、舔舐秽

物、脱裤子、做淫秽动作等。

(5)威胁、强迫受害者为其提供劳务,如为其作业、代为值日或者为其跑腿等。

(6)用粗鄙的语言侮辱受害者,包括叫侮辱性的绰号,讥笑、贬损他人容貌、疾病和生理缺陷、种族、宗教信仰、性取向以及其他与他人不同之处等。

(7)故意编造、传播对受害者不利的谣言,使得受害者被同学、老师误解、受到处分、名誉受损。例如造谣说受害者偷东西、打架、作弊等。

(8)画侮辱、猥亵、负面的图案,或者书写脏话、侮辱性文字,诋毁、中伤他人。

(9)在人际交往中,以羞辱他人或取乐为目的,故意排斥、孤立受害者,不让其加入某一群体或组织,或者阻止他人与受害者交往,或者在分组活动时拒绝与受害者同组。

(10)在微信、QQ、网站论坛等社交媒体上,通过文字、声音、图片、视频等形式,攻击、侮辱受害者,或者散步关于受害者的谣言,或者公布受害者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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