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采购、储存和使用行为,防止公司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PMC部和行政人事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购 管 理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向PMC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由PMC部和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章 采 购 管 理
第四条 PMC部采购员使用《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采购时需在网上上传如下材料: (1)供应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供应方的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供应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供应方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5)供应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 (6)购销合同;
第五条 PMC部所办理的购用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六条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第七条 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第 PMC部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明确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运输备案证明。否则门卫将拒绝车辆入厂。
第九条 PMC部应按《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相关内容做好上报和登记,未按时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私自在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采购、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机关检查存在未备案先使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法律刑事责任。
第四章 储存、使用管理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物资部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台账)簿上签名。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25日前将盘点情况报至行政人事部。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协调PMC部和使用单位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机关案。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车间、工段)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单位(车间、工段)负责人签字后,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各单位安全员须到现场进行监督,领用人、仓管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并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车间、工段)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单位(车间、工段)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单位(车间、工段)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单位(车间、工段)。使用单位(车间、工段)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及PMC部主动配合职能部门及公司行政人事部的各项管理工作。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格等材料,服从管理、按时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单位如在各自负责的范围内出现问题,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2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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