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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金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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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金管理办法

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基本规定有哪些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

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

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详见: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2、河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南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财政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我省辖区内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一、煤矿企业

(一)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含9万吨)存储200万元;

(二)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300万元;

(三)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二、非煤矿山企业

(一)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年销售收入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二)非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0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三)设有尾矿库的选矿企业,设计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存储60万元;100-1000万立方米存储100万元,1000万立方米以上存储200万元。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以下的存储10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5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四、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同档次基础上增加存储20万元。

五、建筑施工企业

(一)建筑施工企业年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

10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二)采掘业建筑施工企业年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六、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和具体监管办法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向企业下达《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格式附后)。

驻豫及省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并报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省辖市所属企业,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县(市、区)以及县(市、区)以下所属企业,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企业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辖区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等作为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指定的代理银行必须是县(市、区)及以上银行分支机构煤矿企业已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但不是指定代理银行的,在

2008年元月1日前转存到指定代理银行。

(四)企业应在指定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足额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将《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款情况回单》(格式附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县(市、区)经营的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缴纳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持《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批表》(以下简称使用审批表,格式附后)到代理银行办理支取风险抵押金手续。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为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持使用审批表到代理银行支取事故发生企业的风险抵押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

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风险抵押金数额,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规定标准上浮20%核定,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企业根据核定通知书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并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持使用审批表支取本企业结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办理销户手续。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利息收入由企业按年一次性支取,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省辖市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将上年度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等有关情况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将风险抵押金用于资金担保、资金抵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或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6]12号)同时废止。

3、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比例是多少?余额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根据财政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

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4、公司安全生产季度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下面提供一份关于矿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一份,希望能对e68a847a3133333262你有些帮助。

一、奖励目的

1、确保完成兴业矿业及各所属企业2012年度总体经营目标。 2、强化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3、激励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主人翁意识,增强管理和技术团队的核心凝聚力。 二、奖励原则

1、公司利益与企业员工利益相结合,价值增值,利益分配。 2、注重工作质量,合理拉开差距,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三、奖励办法的制定

1、各企业成立以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为组长的奖励方案考核小组,自行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和考核办法,报公司生产技术部、企管部、人力资源部及审计部等部门审核。

2、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工种的技术含量、难易程度、风险大小及工作条件优劣等因素,向贡献倾斜,向效益倾斜,向智力倾斜。

3、各企业奖金分配方案要分解到月份,并明确奖励方案考核小组责任,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渎职行为,总公司将不定期进行审计。 四、奖励方案说明

1、各企业提取的季度奖励指标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通过。 2、各企业提取的季度奖励指标含在季度绩效工资考核指标之内。

3、一季度奖励指标提取要充分考虑春节放假、复工理等影响生产的因素,一季度完不成的奖励指标可调节到二季度完成,但不能调节至三、四季度。

4、该奖励方案自2012年开始试行,季度验收考核后即计算奖励结果,一季度奖励结果在二季度兑现,其它季度奖励结果当季兑现。

5、该奖励方案适用于各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行政后勤工作人员及选厂员工。

五、奖励标准 1、出矿任务

锡林、融冠、储源三企业季度出矿任务超1吨奖励2元,巨源、富生二企业:超1吨奖励3元。

2、掘进任务

完成季度掘进计划,超1米奖励50元,重点工程超1米奖励100元。 3、选矿任务

锡林、融冠、储源三企业季度选矿任务超1吨奖励3元,富生二企业季度选矿任务超1吨奖励5元。 4、成本费用

锡林、融冠、储源三企业采、选直接成本在下浮1%的基础上,节余奖励20%,巨源、富生二企业采、选直接成本在下浮2%的基础上,节余奖励20%。 5、季度回收率提高部分多创造的价值按以下比例进行奖励 锡林、融冠、储源6%;巨源、富生10%。 6、入选品位

锡林、融冠:锌品位每提高0.1%,奖励2万元;铁品位每提高1%,奖励2万元。 储源:钼品位每提高0.001%,奖励3万元。

巨源、富生:锌品位每提高0.1%,奖励2万元;铅品位每提高0.1%,奖励2万元。 五、其它 1、季度末对所属企业进行奖励核算时,经过公司许可调整的任务指标以调整后的数据为准。 2、除储源矿业公司外其它企业考核两种金属。

5、安全生产32条新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

整顿关闭等各类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

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和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6、服务业可以提取安全生产基金么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现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个。安全投入提取规定了一个比例,高危行业有一个安全生产投入提取比例电力应该是1.5%。你的安zd全奖励应该是安全投入的一部分。 奖金具体提取方内法应根据你企业情况,我们一般是月季年来发放的安全生产30天奖励工资5% 90天15% 1年60% 若出现事故就不予奖励 重新开始计算 各企业经营情况不一样奖励也不一样,根据自己企业盈利状况,领导重视程度可自行制定奖励办法,国家没有具体规定。 具体安全费用提取可见《高危行业企容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7、按什么标准提取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安全抄生产奖励基金现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个。安全投入提取规定了一个比例,高危行业有一个安全生产投入提取比例电力应该是1.5%。你的安全奖励应该是安全投入的一部分。 奖金具体提取方法应根据你企业情况,我们一般是月季年来发放的安全生产30天奖励工资5% 90天15% 1年60% 若出现事袭故就不予奖励 重新开始计算 各企业zd经营情况不一样奖励也不一样,根据自己企业盈利状况,领导重视程度可自行制定奖励办法,国家没有具体规定。 具体安全费用提取可见《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8、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

根据财政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与安全生产基金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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