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第三条 本单位所有员工都应按照预案要求,全力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尽快查明食物中毒的原因,及时控制食物中毒的蔓延。
第四条 凡在本单位就餐人员(包括客人和员工)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启动本预案。
第二章 报 告
第五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应当立即向单位值班室报告,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及省卫生监督所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中毒食物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采用直接报告或电话报告时,实行首接人员负责制。即接听电话(含直接报告)的值班人员应在接到报告时,快速准确询问并记录报告信息及报告人的情况(姓名、单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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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有效联系方式等)。立即报告总经理办公室,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和监督部门。
第七条 对发生在本单位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一)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二)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三)中毒事故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以及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第三章 应急调查处理
第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其食品加工经营部门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召开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布置调查处理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为指挥组,负责各项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人员调配、经费筹措、信息传达等工作。
第九条 餐饮部负责与保安部配合,做好中毒现场的保护工作。待卫生监督部门的调查人员进入现场后,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做好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过程、贮存卫生状况,加工人员的健康状况,食品容器、工具的卫生状况,食品留样状况等的调查、采样工作,并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做好可疑食品和场所的封存工作,对可能被污染的食品容器、工具、设施和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如疑为投毒事件时,应配合门做好加工现场和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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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采供部负责向卫生部门调查人员提供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相关资料、库房保管情况和出入库记录,协助查清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的来源、数量、加工数量、剩余量等情况,一旦食物中毒食品确定,还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食品的朔源、查封、召回等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总务部负责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包括紧急救治病人的经费、交通工具、陪护等,做到随叫随到,不能延误病人的救治时间。
第十二 条 保安部负责在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紧急预案启动时,立即对中毒现场进行保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积极配合卫生、门的调查人员,对可疑食品、场所、加工工具及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必要时配合门对重点场所、食品和人员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重大食物中毒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食物中毒事故确认和查明原因后,对直接责任人根据其违反岗位责任制的情节严重程度,依据《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并依据本单位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
第十五条 对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者主管部门及单位的领导,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和罚款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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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延、阻挠报告的部门和个人,由总经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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