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客户申请 第三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一节 受理与准入调查 第二节 搜集、核实贷款所需资料 第三节 借款申请人调查与分析 第四节 核实借款申请人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五章 担保方式 第六章 签订合同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八章 贷款收回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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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防范贷款风险,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和《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虹口中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等全过程信息,应及时、完整、准确通过档案系统保存。
第三条 办理贷款的基本操作流程:客户申请→贷款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贷款审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档案管理。不得逆程序操作。
第四条 本制度是上海虹口中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操作要求,是规范贷款操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客户申请
第五条 贷款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第六条 客户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和信贷;
(二)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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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四)无不良结算和恶意透支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担保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六)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基础性资料:
(一)客户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等;
(二)申请贷款的用途证明,如经济合同、发运单据、购买材料清单等。
第三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一节 受理与准入调查
第 贷款受理:公司信贷管理部负责接受客户的贷款申请,对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贷款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和我公司的准入条件,并填制统一制式的《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表》。
对同意受理的,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应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受理”的意见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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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搜集、核实贷款所需资料
第九条 对同意受理的贷款业务,应按要求搜集、核实和完善贷款所需的基本资料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基本资料及要求:
(一)企业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的其它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不需登记的事业法人提供法人成立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须经年检。副本复印件,须与正本验对,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与原件核对相符”;
(二)企(事)业单位章程、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股东名册或董事会成员名册,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的签名样本; (五)法人代码证书;
(六)近三年度的财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表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财务负责人的签字样本,须现场面签;
(八)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近二年向税务部门交纳营业税、所得税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九)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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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等;
(十一)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须提供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一条 相关资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与借款用途相符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需提供进出口批文;
(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四)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和对外担保情况。
第三节 借款申请人调查与分析
第十二条 对借款申请人调查和资料的验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并做好调查的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实地调查的内容和要求: 调查人应对以下对象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一)借款申请人的总账、分户帐和明细账; (二)借款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生产车间、施工现场; (三)借款申请人主要资产存放地; (四)借款申请人的抵(质)押资产。
调查人应与借款申请人建立面谈制度。面谈的主要对象是借款申请人的核心层人员及财务、生产、销售、存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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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还应广泛接触借款申请人各层面人员,通过交谈沟通,了解借款申请人核心人员和重要部门负责人的综合素质、道德品行、信用状况和个人经历等状况。
第十四条 对借款申请人的下述情况,通过以下途径作间接调查: (一)查询借款申请人在银行资金账户的使用和变化情况;
(二)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了解借款申请人用信状况及用信记录;
(三)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难以辨别真伪或有疑问的资料,应通过工商管理、税务、国土、海关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查对或索取相关资料进行验证;
(四)通过借款申请人的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和主要客户)和竞争对手,了解借款申请人的实力、信用、同行业地位等状况;
(五)通过有关媒体和网站,了解与借款申请人及贷款业务有关的宏观经济信息、行业信息、产品信息等。
第四节 核实借款申请人
第十五条 根据贷款安全性、效益性、合法性的要求,对贷款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信用状况、申请人财务因素及非财务因素、贷款用途的合法性、真实性、必要性以及还款方案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与分析,并且认定各项事实。
第十六条 通过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核实贷款申请人以下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明确贷款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查验并确认申请人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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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二)查验并确认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根据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查明并确认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借款合同的资格和条件;
(三)对从事特殊行业经营及实行资质管理的申请人,查验并确认其特许经营证明及资质证明是否真实、有效,以及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四)对需要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借款的,查明并确认借款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查验与借款有关的批文、批复、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的核实内容及要求:
(一)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历史沿革。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名称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等;
(二)企业的治理结构,包括基本组织架构,决策流程、业务部门设置、运作机制等。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召集程序、议事规则、表决方式等;
(三)企业核心管理层,包括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总工程师、市场主管等主要人员情况,尽可能了解这些人员的简历、业绩、信誉和家庭状况;
(四)核心技术团队情况,包括核心技术人员、重要技术人员在本领域的工作经历、技术专长;
(五)企业的主业和核心产品,非主业涉及领域,主业占全部经营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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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产品的性能用途、技术含量、生产成本、产品的可替代性、产品的生命周期、产品的竞争力,产品是否属于专利保护,核心产品占全部产品的份额等;
(六)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营规模,是否存在影响或生产能力的因素; (七)企业原材料(商品)的主要供货商及产品(商品)的主要销售地区和对象。主要供货商和主要销售对象是否稳定,合作是否顺利;
(八)企业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先进程度;
(九)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包括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厂区环境、供电、供水、环保等情况;
第十 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的核实内容及要求:
(一)贷款卡年审情况,调查和分析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情况、履约记录和对外担保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其承受能力等情况;
(二)查阅申请人的合同履约情况、商业诉讼情况和商业信用状况,并确认其是否按章纳税。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财务因素调查与分析内容:
(一)调查申请人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以下方法有助于识别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1、向申请人有关人员询问其会计和方法,询问其内部控制制度、重要科目数据变化、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问题,并观察有关情况,印证询问结果。
2、注意报表有关项目数据的勾稽关系,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首先应实地作账表核对,对报表内勾稽关系不正常或数据异常的科目,应作总账与明细账核对,必要时查对入账凭证或作账实核对。对厂房、经营场所、办公楼、设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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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要存货等项目应实地察看,必要时应作盘点;对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应缴税款等负债科目,应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税务管理机构进行核对。
3、关注会计报表附注。
4、认真核查并分析报表重要项目内容:
(1)存货:注意其计价方法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按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应收账款:注意高账龄应收账款的数额及比重,注意大额应收账款中是否存在明显不合常规的现象,坏账准备提取是否充分。
(3)其它应收款和其它应付款:注意高账龄应收款的数额和比重,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存在企业间的融资行为,是否存在以借入资金充作资本金的行为。
(4)长期投资及投资收益:注意长期投资的项目,其资产质量和投资回报是否匹配,是否按规定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5)固定资产:注意固定资产计价方式是否合理,计价是否真实,折旧提取是否充分。
(6)无形资产:注意土地、商标、专利等计价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摊销,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计价及人为虚增价值的现象。如土地价值在企业未发生股权变动时重新评估入账、未取得专利权的研发费用及其它费用计入无形资产等。
5、核查集团性客户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调查人员应分析集团性企业的组织架构、股权比例、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防止集团性企业将不能纳入合并范围的非实质性控制(重大影响)企业及关停、破产企业纳入合并报表,以虚增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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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将本应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故意不纳入合并范围,以降低资产负债率。
(二)分析申请人财务状况: 1、主要财务比率分析:
(1)偿债能力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
(2)营运能力指标: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 (3)盈利能力指标:主营业务利润率、销售净利润率。
2、现金流量分析。通过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中现金净流量的状态,判断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借款申请人非财务因素调查分析内容及要求:
(一)行业情况:通过部门、行业协会、专业研究部门和互联网了解申请人所属行业的发展规模、行业的成熟度、市场准入、技术装备水平、盈利水平和发展趋势等整体情况,了解法规调整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及当地对该行业的支持程度,调查申请人在行业中所处位置、竞争中的优劣势,分析判断行业因素对借款业务可能带来的影响;
(二)产品市场情况和发展趋势:判断其对借款可能带来的影响。如:产品的销售区域、主要客户、潜在客户,主要竞争者;产品质量、价格与同类产品的比较情况;
(三)管理情况:重点了解申请人在重大决策、应收款控制、财务审批、大额投资、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判断其对贷款可能带来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贷款用途,必须认真调查、分析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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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调查分析还款方案:要深入申请人财务部门调查,根据产品生产经营周期和其它因素,分析申请人提交的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分析还款能力,确定还款方案。
第二十三条 对集团性客户及关联企业,除按上述规定调查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对外投资是否适度,是否对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影响。对外投资失利对集团本级经营的影响是否能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二)借款人主要关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用记录、信用状况; (三)关联交易是否正常合理,有无利用关联交易虚增资产、降低负债和夸大业绩以骗取、套取银行信用,或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虚增负债、抽逃利润以悬空、逃废银行债务。
第二十四条 结论:对贷款申请,就是否同意办理提出初步意见。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风险评估应于业务部门进行,不受业务部门影响,原则上不得与客户见面,采取双人核查方式,明确经办责任人,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资金账户信息、上下游企业、财务报表及公开信息、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上海企业征询系统、人行信息咨询系统、信用等级测评、贷款风险分类等)开展的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着重揭示贷款的风险点,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对业务部门报送的申请人资料是否真实、有效评价;信用状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品行状况评价;申请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市场状况评价,分析贷款需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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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和必要性,对贷款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评价,并有明确的观点。
第五章 担保方式
第二十七条 保证担保方式的审查:
(一)资产规模与质量:主要从总资产、净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判断担保人代偿能力,审查时应着重考虑其资产质量、变现能力和净资产额度;对或有资产特别是对外担保额度较大的担保人,还要分析其对外担保的质量,判断担保人代偿的能力;
(二)长短期偿债能力:主要利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备付率等指标分析;
(三)盈利能力:主要利用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等指标分析;
(四)业务经营状况:主要分析担保人的经营历史状况以及发展潜力,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
(五)信用记录情况:担保人账户开立情况、还本付息记录、涉诉情况等,判断分析担保人履行代偿责任的意愿。
在对担保人保证能力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认保证额是否在允许的最高保证额度内。
对于集团型企业办理保证担保,除须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须审查担保是否符合对集团型企业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 抵押担保方式的审查:
(一)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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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验、审查抵押文件:
1、复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审查业务部门是否已确认有处分权人签章真实、有效。
2、复验抵押物产权证明和抵押物清单,审查信贷部门是否已向抵押物登记部门查询,确认权证真实、有效,确认本公司将取得抵押登记顺序中第一人的地位;审查信贷部门是否已确认抵押物与抵押清单所列财产一致。
(三)审查信贷部门对影响抵押权实现的问题是否已作调查,是否有补救或防范措施,措施是否恰当;
(四)审查抵押物作价和抵押率。审查抵押物估价报告,并对抵押物作价作出评价;
第二十九条 质押担保方式审查:
(一)审查质物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范围; (二)审查是否存在影响质权实现的问题。
第六章 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贷款审批同意后,应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意见与借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三十一条 完整、规范填制合同。应根据审批内容准确填写贷款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等。
第三十二条 合同按规定编号。
第三十三条 填制合同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签章后送相关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认无误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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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办妥相关登记手续:
(一)在签订抵(质)押担保合同的同时,办理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抵押清单》或《质押清单》、质物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移交业务部门;
(二)经办人与抵(质)押人一起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手续。常规的抵(质)押物,其登记部门如下:
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建筑物,登记部门为颁发该权证的房屋土地管理局及其相关机构。
抵押物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为本市水上、陆上、航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抵押物为机械设备和其它动产,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区县的工商行政管理。 抵押物为海关监管的免税物资,登记部门为监管财产的海关。 抵押物为其它财产,登记部门为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质物为上市公司的股票,登记部门为证券登记机构。
质物为非上市公司股份,在该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作出出质记载。 质物为收费权,登记部门为授予收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质物为海关监管的免税物资,登记部门为监管财产的海关。 (三)与出质人一起办理止付或其它手续:
质物为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记名式国库券的,须去存款银行办理止付手续。
质物为上市公司的股票,须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的同时办理止付手续。
质物为保单,须去出单的保险公司办理止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督促抵押人、出质人办妥财产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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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要督促抵押人、出质人办妥财产保险手续(其中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无需办理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本息,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若保险期为一年,抵押人应做出续保承诺。担保期间抵(质)押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权人应为中科小额贷款股份公司,以保险公司批单为准。
第三十六条 办理合同的公证:
合同公证根据业务需要决定办理与否。如决定办理,应尽量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并在合同“其它事项”条款中填写“双方当事人约定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借款申请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
担保方式采用抵押的合同,在办妥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的在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其它合同在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 按月审阅、分析借款申请人报送的财务报表和其它资料。一要根据报表内各项目及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并与前期报表对比,对报表真实性作出初步判断。二要分析报表中的重点科目,通过与近期及历史数据的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异常情况。三要通过对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的计算以及与近期及历史数据的对比,分析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和趋势。若发现报表或申请人账户资金往来中有异常情况或疑点,应及时作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通常情况下,按月对客户作现场检查,另外,可贷款期限、客户资质等具体情况灵活安排现场检查的时间及次数。
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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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真实性,分析其财务状况,进行账账、账表、账实核对。
(二)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掌握企业产品市场变化。
(三)了解客户有无影响担保安全的重大事项。客户的机构、和股东、高层管理人员有无重大变动;有无违规经营;有无重大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事件;有无停产、歇业、破产、逃废债动向等。
(四)检查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减少,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抵押物是否遭到查封等。
第四十条 对各种风险信号,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处置: (一)对客户进行追踪检查,帮助客户扭转经营困境; (二)向企业主管部门反映,协调商量对策;
(三)依照抵押、担保合同中规定或双方事先约定的事项,要求另觅或追加担保手续,或要求提供其他可抵押的财产并办理新的财产抵押手续;
(四)停止向企业提供新贷款;
(五)与企业协商处分抵押物,协议不成的,向人民起诉; (六)按法律诉讼程序向起诉,依法追究借款企业的责任; (七)执行其它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措施等。
第八章 贷款收回
第四十一条 到期收回。
借款申请人归还到期贷款后,设定抵(质)押登记的,公司应及时与抵(质)押人共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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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环节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移交、保管须按照档案管理操作手册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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