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审定的术语与定义、内容与依据、审定指标和评判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审定。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品种
variety
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2.2 对照品种
control variety
对照品种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2.3 特征特性
character
品种的植物学特征和生物学特性,包括基本特征特性、生育期、主要农艺性状等。2.4 丰产性
yield ability
品种的产量表现,以品种在试验中比对照品种增产的百分率及差异显著性表示。
当区域试验对照品种产量低于所有品种产量平均值时,应逐点采用相应点的参试品种(含对照)平均值进行产量比较。
2.5 稳产性yield stability
品种产量的稳定性,即品种在地点间和年际间试验中相对于对照品种产量的变化程度。以品种在试验中比对照品种增产点次占汇总试验点总数的比例进行评价。2.6 适应性adaptability
品种对环境的综合适应能力,以品种在试验中比对照品种增产试验点的比例进行评价。2.7 抗逆性
stress resistance
品种对生物和非生物逆境的抵御或忍耐能力,包括抗病性、抗虫性、抗旱性、抗寒性、抗倒性等。2.8 品质quality
品种的营养品质、商品品质以及与加工品质有关的性状。
2.9 生育期maturity
品种从出苗到成熟的时间。2.10 特异性distinctness
申请审定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
种。
2.11 一致性uniformity
申请审定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2.12 稳定性
stability
申请审定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3 内容与依据3.1
审定内容
品种的特征特性、生育期、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等。3.2 审定依据3.2.1
特征特性、生育期
DUS测试结果
以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调查记载结果和为主要依据,并参考申请审定时提供的材料。3.2.2
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
以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结果为主要依据。3.2.3
抗逆性、品质
以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机构的鉴定、检测结果为主要依据。3.2.4
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DNA指纹
以DUS测试结果和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机构
鉴定结果为主要依据。3.2.5
品种田间试验表现
生产试验、DUS测试田间表
申请审定品种在区域试验、
现,包括田间抗逆性、一致性、特征特性等。4 评判规则
4.1 符合审定标准,且经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品种通过初审。
4.2 特殊类型品种,由各专业委员会参照本标准进行初审。4.3 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重大缺陷的品种不予审定。5 其他
5.1 根据主要农作物生产、育种、种业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可适时对本标准进行修订。5.2 本标准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5.3 本标准自2014年8月28日起实施。
稻品种主要指标
1 优质品种
1.1 丰产性、稳产性1.1.1
对照为同等级优质品种
3.0%,且不65%;以杂交
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同类型对照品种增产≥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
稻为对照品种的常规稻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2.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60%;以常规稻为对照品种的杂交稻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75%。
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50%。1.1.2
对照为非同等级品种
1、2、3个等级,每年区域试验产量
0.0%,增产试验点比例≥
品质比对照品种优
相应比对照品种减产≤0.0%、≤3.0%、≤5.0%;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相应区域试验产量水平。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相应减产幅度试验点比例≥
50%。
品质差于对照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0.0%。每年区域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
75%,生产试
验增产试验点比例≥50%。1.2 抗病性
每年南方稻区(不含武陵山区,下同)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6.5,同时,长江上游稻区品种穗瘟损失率最高级≤7.0级; 每年北方稻区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
5.0,穗瘟
损失率最高级≤5.0级; 每年武陵山区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5.0级,穗瘟损失率最高级≤5.0级。南方稻区单季晚粳、黄淮海粳稻、京津唐粳稻条纹叶枯病抗性最高级≤稻瘟病抗性(指稻瘟损失率最高级,1.3 品质
品质达到国家《优质稻谷》标准。1.4 生育期
生育期不超过安全生产和耕作制度允许范围。长江中下游早籼早中熟和晚籼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0.0天,其他类型早籼和晚籼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3.0天。
中早粳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
3.0天。5.0级。且
下同)不差于对照品种。
长江上游中籼、华南晚籼、黄淮海中粳和南方单季晚粳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
5.0天。
7.0天。
其他类型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1.5 抗旱性
旱稻品种抗旱性良好,抗旱级别≤
5级。
2 普通品种
2.1 丰产性、稳产性2.1.1
对照为优质品种
5.0%,且不低于同
0.0%。
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
组品种产量平均值,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
每年区域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验点比例≥50%。2.1.2
对照为普通品种
75%,生产试验增产试
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同类型对照品种增产≥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
3.0%,且不65%;以杂交
稻为对照品种的常规稻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2.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60%;以常规稻为对照品种的杂交稻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75%。
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50%。2.2 抗病性
每年南方稻区(不含武陵山区,下同)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6.5,同时,长江上游稻区品种穗瘟损失率最高级≤7.0级; 每年北方稻区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
5.0,穗瘟
0.0%,增产试验点比例≥
损失率最高级≤5.0级; 每年武陵山区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
数≤5.0级,穗瘟损失率最高级≤5.0级。南方稻区单季晚粳、黄淮海粳稻、京津唐粳稻条纹叶枯病抗性最高级≤稻瘟病抗性(指稻瘟损失率最高级,2.3 品质
品质未达到国家《优质稻谷》标准。2.4 生育期
生育期不超过安全生产和耕作制度允许范围。长江中下游早籼早中熟和晚籼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0.0天,其他类型早籼和晚籼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3.0天。
中早粳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
3.0天。5.0级。且
下同)不差于对照品种。
长江上游中籼、华南晚籼、黄淮海中粳和南方单季晚粳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
5.0天。
7.0天。
其他类型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2.5 抗旱性
旱稻品种抗旱性良好,抗旱级别≤3 抗病品种
3.1 丰产性、稳产性3.1.1
南方稻区稻瘟病抗性达到中抗及以上、
5级。
北方稻区和武
陵山区稻瘟病抗性达到抗及以上,同时优于对照一个及以上等级, 条纹叶枯病抗性最高级≤5.0级的品种
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
0.0%,增产试验点
比例≥50%,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比例≥50%。3.1.2
0.0%,增产试验点
稻瘟病抗性≤3.0级,但比对照品种差一个等级及以
上的品种
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
≥5.0%,且不低于同≥75%,生产试验比对
照品种增产≥0.0%,增产试验点比例≥50%。
品质优于对照
1、2、3个等级,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
照品种增产≥3.0%、0.0%、-2.0%,生产试验不低于相应区域试验产量水平。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相应增减产幅度试验点比例≥50%。3.2 品质
品质达到或未达到国家《优质稻谷》标准。3.3 生育期
生育期不超过安全生产和耕作制度允许范围。长江中下游早籼早中熟和晚籼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0.0天,其他类型早籼和晚籼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3.0天。
中早粳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
3.0天。
长江上游中籼、华南晚籼、黄淮海中粳和南方单季晚粳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
5.0天。
7.0天。
其他类型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
3.4 抗旱性
旱稻品种抗旱性良好,抗旱级别≤
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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