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应我区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宝安区公路局是我区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确保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宝安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镇、村地方道路)的管理。
宝安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建设区以外的公路,按本规定控制用地;公路在穿过城市规划建设区的路段,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用地,但在公路建成后形成城市规划建设区的除外。
第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
凡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水务、农业、工商、邮电、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协助区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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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搞好公路管理,公路沿线各镇村要高度重视公路管理工作,并确定相应部门配合区公路局的管理。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区公路网规划在市公路网规划框架内由区公路局负责编制,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协助,并与区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详规相衔接。
区公路网经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会审,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后纳入区总体规划,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路规划应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原则,其土地利用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公路建设年度用地计划纳入区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备案。
第 公路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执行效力,非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公路两旁的建设项目应当服从公路建设规划,凡与公路建设规划相矛盾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九条 公路新改建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的,由区依法予以划拨;属集体所有的,由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第十一条 区公路局应当加强公路建设管理,公路新改建项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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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兼顾有关市政管线的建设规划。
为避免地方道路与全区公路网规划发生冲突,各镇(街道)自行筹建的地方道路建设实施前,应向区公路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区公路局应加强对其建设实施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承担公路工程能力的单位实施。
第十三条 新建或改建公路时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的征用、拆迁工作,由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完成,沿线村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 区公路局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对辖区公路养护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及时对路面、路肩、水沟、防撞墙、边坡、截水沟、绿化等公路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周期性地安排大中修,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排水系统、防护设施、安全设施和公路绿化的巡查,特别是遇有灾害性天气要加强对危险路段的检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障公路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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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与畅通。
第十 公路养护清扫的尘土、沙石、树叶、杂草等垃圾,区、镇有关部门应给予免费堆放或提供临时收集点。经批准设置的公路养护专用砂石料场和施工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违法索取费用。
遇公路塌方、水淹、水毁等紧急情况,区公路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优先就近征用所需建设材料。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时,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机械应当设置统一的警示信号灯,养护作业路段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安全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应当本着因地制宜、稳固路基、保护边坡、美化路容和改善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公路用地、边坡、分隔带等实施公路绿化。
第二十一条 公路路基、桥涵、隧道及其它公路设施发生损坏或险情时,公路养护单位应尽快安排维修,必要时可会同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减速行驶、单向行驶或封道绕行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路设施的修复和完善工程,由公路专业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两侧应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作为公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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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预留用地,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中心线起两侧(下同)各60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其他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按以下规定划定:一级公路两侧各40米,二级公路两侧各30米,三级公路两侧各20米,四级公路两侧各15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区公路局会同公路沿线有关镇(街道)设置标桩、界桩,明确界线。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一律种植花草、树木,严禁兴建任何永久性建筑物,擅自修建的,无条件拆除。
(二)修建或设立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广告牌等设施或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报区公路局审查,经确认不会影响公路安全及行车安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严禁向公路排水(截水)边沟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 1995年9月1日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合法建筑可继续保留,由建设单位与区公路局补签协议,但不得重建、扩建和加层;公路建设需要时,按照所签协议执行。未办理合法手续的,一律无条件拆除并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施工作业时,不得从事污染公路,危及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在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内挖沙取土、修建堤坝或进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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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未经区公路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公路绿化树木。
第二十 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并事先经区公路局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超过公路或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区内公路、公路桥梁上行驶的,应当经区公路局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区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跨区行驶的,按审批权限,由上级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区公路局路政人员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有关单位和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经检测未超限或者经批准超限的车辆,路政人员予以放行。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开设公路干线平交道口。公路干线平交道口的设置,要贯彻总量控制、科学规划的原则。
确需开设公路干线平交道口的,应当经区公路局审批,由公路专业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完善平交道口附属设施。在国道、省道上增设的平交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五十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平交道口及安全附属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和个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 严禁车辆驶入公路绿化带、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 第三十三条 车辆运载易抛散、易洒漏物品时,应当在物品上方采取加盖网盖等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坏的,交通管理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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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通知区公路局,并积极协助区公路局做好公路路产的索赔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区公路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损坏或擅自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向公路排水(截水)边沟排放污水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车辆驶入公路绿化带、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车辆运载易抛散、易洒漏物品时,不采取相应措施而造成公路污染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路两侧施工作业时,从事污染公路,危及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或在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内挖沙取土、修建堤坝或进行爆破作业的,责令清理、消除隐患或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的,应赔偿损失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超限运输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当在区公路局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已行驶里程的补偿费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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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继续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有关标准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区公路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或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的“公路用地”是指在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所征用的土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1日颁发的原《深圳市宝安区公路管理规定》(深宝府规[1995]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公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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