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儒家法家道家思想在现代法中的适用
作者:刘天瑾
来源:《活力》2014年第18期
[关键词]现代法;思想
法律是人类文明程度的重要象征,从最早期的习俗法到后来发展到成文法,从汉莫拉比法典到民法大全,从古希腊的先哲们到人文主义潮流的思想家,法律在吸取文化精华的过程中也不断促进着文化的进步。我们的中华民族是世界历史上唯一没有经过文化断代的悠久种族,在五千年的文化沉淀中涌现了无数的思想流派以及人文主义精华,而春秋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则是一场中华历史上最精彩的一场思想碰撞,而其中最闪耀的则是儒家,道家,法家这三家之言:儒家是中国文化哲学的集大成者,普及度也最高;道家不仅有深厚的宗教色彩,也是涉及形而上学的深邃学问;法家则以严苛的管理方式闻名遐迩,我国现代法自然也是集合了五千年文化的精髓,那么以上三种思想在现代法中有哪些体现呢?让我们一一分析。
首先我们要先分析这几种思想的核心内容,再结合现代法的内容相联系,先说儒家,儒家的核心思想是以仁义礼智信为基础,以此在各领域进行推广,无论是个人修为还是世界观的角度上讲都有着明显的特征,而儒家思想在不同时期也有着不同的发展,在战国时期,儒家并不为主流统治者推崇,在那个兵荒马乱的年代,国家硬实力更加重要,因此在那个时代兵家之类的思想实用学派更受追捧,不过毕竟中华民族更多是处于一个强盛统一的大帝国,历朝历代均是如此,在汉初之际,中原地区在抵御匈奴的袭扰后,开始了长期的稳定发展,从此儒家渐渐成为了主流学派,曾经有这样一句戏言,很能够体现儒家的地位:“中国历史上只有两个人在整体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处于不断上升的过程,一个是关羽,另一个就是孔子。”儒学能够长盛不衰的最主要原因是因为符合统一王朝的统治要求,其中忠君爱国的政治理念和明确的等级观念都具有重大意义,除此以外最为现代法借鉴的思想就是义务与权利的统一,比如天子是一国之君,天之骄子,他虽享有九五之尊的至高地位,但他施行仁政,治理天下则是他的责任,诸侯于天子之间的义务关系也是如此,儒家在千年之后已经绝非单纯的思想工具,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过后已经融入了中华文化的血液中,小到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大至治邦的国家,都深深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学在道德层面上的是中国人的行动指南,并间接影响着法律。而且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近代时期西方思想的大量引进使很多保守的思想家,政治家产生了抵触情绪,而作为集西方文明之大成的法律与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在当时的社会上产生了激烈的冲突,然而到了时代,中国也进入了崭新的时代,那一时期很多的先进思想者都致力于西方法律的中国化,法律普及的必要性决定了每个国家的法律都要结合其自身的文化,宗教,政治背景,而近代中国早期知识分子阶层和平民阶层都熟知的儒家思想必然是西方法律中国化不可或缺的一剂良方,曾经水火不容的两种思想之结合,才逐步产生了现代法。所以,儒家对现代法最大的影响体现在早期的立法思想的建立与早期法律普及的角度上。 接着是老子开创的道家,道家产生于先秦时代,将世间万物,宇宙洪荒的运行规律统一定义为“道”,“道”是一切的运动法则, 可以说是东方世界的第一原动力,而核心思想就是探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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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这种道,在自然环境中寻山访水,集天地精华,从而窥探到终极意义上的天道。道家思想往往追求一种超乎于物外的脱俗境界,不提倡过度极端和激进的行为,倡导贴合自然,无欲无求的境界。从老子到周庄,再到列子,后来又有了极深的宗教基础,一直发展至今。道教对于现代法最大的影响在于其中维护个人利益的部分,道教主张人性的自由与,道家从维护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经济理论、社会实践方面创立了“人本”的思想观点,主张通过维护每个人的个人利益来达到社会的和谐繁荣,道家尖锐批判了以天下为根本的政治观点,认为这是“悉天下奉一身”的罪恶表现,在社会制度上主张以维护私有制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大同”, 这跟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私有制度有所不一样,道家的观点是以私有来促公有。道家主张不损害个人利益,也不能侵犯个人利益,只要每一个人的利益得到应有保障,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不受到侵犯,甚至包括自然界的动物植物的利益不受侵犯,把不受侵犯的个人利益加在一起就是社会的利益得到保障,只有每个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整个国家才能是真正的繁荣。道家的这种思想暗中契合了启蒙运动及法国大时期的“天赋”思想,天赋最重要的原则即是:“个利不可侵犯”。而众所周知,启蒙运动是欧洲史上极具进步意义的思想政治运动,其影响远至美洲,可以说是人类思想史上的惊鸿一笔,尤其在立法精神上直接影响了美国和整个欧洲的法律发展。而在东方,先哲们玄而又玄的杰作已经与中国的现代法产生了共鸣。
法家自然更不必说。顾名思义,法家是诸子百家中最重视法律的学派。法家可以说是历史上最大的赢家学派,在战国时期就有申不害,商鞅,韩非子,李斯如此之多的先驱者在各国将自己的理念普遍推广,尽管随着历史发展法家似乎没有儒家和道家那么耀眼,但是纵观千年,哪一个王朝没有详尽的法律,法家在法律建设上的贡献是无可比拟的。法家明确了法律的作用: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但是法家的法律和现代法仍有本质上的区别,法家强调“法、术、势”三者相结合,法其实只是最高统治者的工具,只因其严苛性与效果异常显著而备受追捧,但是古代的法家之法绝非今日之法,古代的法律完全是统治者实行人治的工具,充其量不过是方便个人专权的条文,充斥着封建迷信及很多封建阶级的糟粕成分,从本质上就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基本原则。我们也必须正确看待其局限性,在那个社会背景下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虽然存在着很多尚且幼稚甚至愚昧的思想混在其中,但法家思想在法制的健全与法令的完备上作出的贡献仍然是任何人都无法抹杀的。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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